◎ 吳景欽
立法院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的修正案,其中對於酒駕累犯致人於死、致重傷的刑罰加重規定,或許符合民眾的期待,卻可能有違憲之爭議。
依據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二項,酒駕致人於死者,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若致重傷,則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此次修法,對此條項並未更動,而是增加第三項,對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確定,並於五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致重傷者,則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此的提升,已與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二項的故意傷害致死、普通傷害致重傷罪的法定刑相當。
至於法條限定五年內,明顯參考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即有關累犯加重二分之一之規定,但根據今年二月的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對這種不分情節,僅以年限來衡量惡性之加重刑罰,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致被宣告違憲,並要求立法者在兩年內修正。故此等仿效累犯加重的立法型態,即增訂的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三項,恐於生效後,立即面臨違憲之疑慮。
同樣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五號結尾所言,針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加重的違憲規定,在尚未修法前,為了避免罪刑不相當,允許法官可因個案不同來決定累犯是否加重。這也代表,就算提高對酒駕累犯致人於死與致重傷的刑罰,法官仍可依大法官解釋之精神,並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以情狀可為憫恕,來減至最低刑期以下,凸顯出刑罰即便加重到極致,司法者也未必會重判的現實與現況。
而刑期加到如此之重,拒絕酒測的比例勢必升高,尤其刑法並無拒絕酒測罪,則酒駕但未肇事的場合,除非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於得到檢察官許可後,來強制駕駛者進行抽血檢測,否則,就只能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直接處十八萬元罰鍰了事。若果如此,必將使重刑的規定,出現極大的治罪漏洞。
總之,我國每次的酒駕修法,總不斷重複重刑化的政策,致越來越可能逾越罪刑相當的紅線。更重要的是,若未能有更高的訴追效率、更高的重判率配合,加重刑罰的嚇阻效果恐也相當有限。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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