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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敬告媒體:性侵未遂≠求歡遭拒

◎ 吳馨恩

華山草原分屍案中,射箭教練試圖性侵女學員,卻被反抗後勒斃分屍,然而這樣「性侵未遂」的沉重案件,卻被不少媒體稱呼為「求歡遭拒」,筆者認為這樣的媒體語言誤用,實屬所謂的「強暴迷思」(rape myth)。
華山草原分屍案。(報社合成照)

性侵與性交之間最大的差異在「合意」(consent),性侵未遂遭到被害人反抗,並非單純的詢問性交意願被拒絕,就像我們不會把「強盜未遂」稱作「共享遭拒」、「毆打未遂」稱作「比武遭拒」、「綁架未遂」稱作「同居遭拒」,那是因為我們知道這些彼此間的明確界線,為何到了性交與性侵之間又界線模糊了呢?

確實,由於性侵多半由熟人所為,可能混雜了肢體暴力以外的成分,然而台灣的婦女團體現在正倡議「沒有同意,就是性侵」(only yes means yes)的概念,除了雙方皆表示明確同意的情況外,理論上就是性侵害,不一定需要明確拒絕激烈反抗。

如果我們想解決目前的性侵害觀念問題,媒體就應該對語言使用更為謹慎,同時民眾也該培養媒體識讀能力,讓社會向性別平等邁進。

(作者致力推動反暴力的跨性別運動與婦女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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