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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這樣子的律師…

◎ 劉依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七條查證身分及查證人民身分所採取之必要措施規定,復參考相關聲明,上月廿三日勞基法遊行中警方單純只限制陳抗民眾(行動)留在現場,並無查證身分行為,推論律師並無依該法第七條在場權限。

又因當時陳抗民眾四處流竄影響公安,依該法第十九條即時強制管束部分,第一項第四款「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危害」之判斷時點以警察機關作成決定時所擁有的認知能力為準,依當時客觀判斷可能發生危害,縱事後並未實際發生,亦屬合法。該集會遊行於十七點三十分解散,但人群卻持續不散影響交通,故警方將之施以管束限制行動自由,屬符合比例原則之手段。而於即時強制中也無設立得通知律師在場之規定。

律師即便身著法袍仍無在場權,如妨礙秩序,警方依其職權並非不能管束,對執行公務者,陳抗現場的律師與平民無異。以「逮捕律師」、「丟包」如此戲劇化之敘述,意圖凸顯警職程序上行為,身為法律專業人員,不免其心可議。

律師即便身著法袍仍無在場權,如妨礙秩序,警方依其職權並非不能管束,對執行公務者,陳抗現場的律師與平民無異。(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持平來講,台灣已經很自由了,若連專業人士都要自欺欺人,大嘆「台灣大陸化」,怎不說中國都是直接關押讓人失蹤?退一步言,律師在現場既無特別權限,警方只是在即時強制的廿四小時限制內將民眾釋放遠離陳抗之地點,排除逾時的陳抗集遊對台北市民的用路權、交通安全所生危害。

這些自願到場表明律師身分之人,事前有受誰委任呢?即使被委任,在不該逗留的地方經認定妨礙秩序,執法者依法行使職權,為何不能將之管束?律師之自由並沒有比陳抗民眾的自由更可貴。

裝睡的人叫不醒,翻遍律師法沒看到這些人的法律依據,若勉強要扯律師法第一條,「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應本於『自律自治』」,我們所見到、理解的是賦予律師的義務多過於權利,且本案直接觸及的問題會是該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規定:你們這是在挑唆訴訟嗎?

一邊是維護台北市民用路權及交通安全的警察,一邊是完全沒有必要卻穿法袍在非法院的場合出沒的律師,誰是正義使者,誰才沒有菩薩心,答案不難得出。

(作者為公家機關資深法制人員,大學學程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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