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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警察取締酒駕 看日本怎麼判

◎ 林裕順

日前,警察執行定點路檢酒測,駕駛人見狀放慢車速、停車路旁並且倒頭裝睡。警以其「拒絕酒測」開罰九萬、吊扣駕照,但法院認為:「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判決該名駕駛無責、免罰。

台灣警察盤查路檢果如本項判決所指,或將坐實先前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警察國家」的批評。然參日本實務運作司法判決,凸顯本項法官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與人民常識判斷有所脫節。同時,內政警政單位「默不作聲」,執法尊嚴蕩然無存。

日本社會同樣關注酒駕執法,該國司法審判的「經典判例」指出:警察選定常有酒駕的「夜間時段」,設哨於餐廳林立的「熱點區域」,駕駛人雖其車行並無異樣,但警攔停發現其帶有酒味,進而實施「呼氣檢測」,縱對往來車輛「一律攔停」,警察路檢酒測並非「無端擾民」。

蓋日本判決論據認為:警察路檢酒測或對人民權利、自由有所干預,即使非屬強制手段仍不可任意妄為。可是,同項判決強調人權保障,但不「無限上綱」。其考量維護用路人的安全、交通秩序,認為汽車駕駛人使用「公有道路」,理應適度配合警察交通執法等等。

亦即,民眾駕車上路雖屬自由,仍應遵守交通規則。警察依歷來酒駕勤務、經驗,考量現實交通狀況等等,「限定於」特定時、地攔檢,如同「紅燈停」之規範要求短暫停車,若經詢答未有異樣、即刻放行,實未造成駕駛人身自由過度、不當限制。

相對地,台灣前項判決於事實認定上,確認案發時間「凌晨時分」(並非白天或通勤時間等),案發地點亦屬餐飲店家聚集場所周邊(非文教區或住宅區等),證據顯示該名駕駛見前方警察攔檢方停車路旁。可是,就警察攔檢、要求酒測之連續過程,本案法官合法性判斷「昧於事理」,認定酒測要求並無「合理之客觀事由」,無視駕駛拒絕攔檢在先,足徵其舉動、車行已有不法之嫌。

現今,警察臨檢酒駕執法也過於「靠勢」(台語),或多迷戀拒絕酒測裁罰、吊照之法律效果。然依「警職法」、「道交條例」相關規定,或可將駕駛人帶回或移動車輛,亦即警察或可派吊車拖回勤務處所等等,以進行蒐證或有助釐清事實避免日後爭議。再者,參考日本對於疑似酒駕卻拒酒測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立法規範,蓋「裝睡者搖不醒」,警察不能「隔空抓藥」,對於龜縮者如何要求酒測。

(作者為台日刑事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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