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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兩岸監督條例要考慮現狀

◎ 李邦孚

台北地方法院,以嶄新的「公民不服從」概念,判決太陽花學運廿二人無罪,這是台灣民主法治及社會公義更加成熟的展現,可喜可賀!

在二○一四年太陽花學運時,國民黨全面執政,在馬英九的「化獨漸統」意識形態下,確實有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必要性、急迫性。但時空環境的轉變,三年後的今天是民進黨執政,就新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來看,要簽訂任何條約,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等的機會不大,因此目前沒有二○一四年當時的急迫性。

在二○一四年太陽花學運時,國民黨全面執政,在馬英九的「化獨漸統」意識形態下,確實有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必要性、急迫性。(資料照,擷自前總統馬英九臉書)

但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院要審理也不是壞事,重要的是條例名稱,絕不能使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如果沿用,豈不是又間接承認「一中原則」嗎?豈不又陷入「兩岸同屬一中」的泥淖之中嗎?如一定要制訂此法律,應該思考台灣與中國是互不隸屬的兩個主權國家,名稱可以用「台中協議監督條例」才吻合現實。

(作者為台灣國家聯盟主任,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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