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攔查,發生爭議,警方公布秘錄畫面,還原事件經過。惟警察對公共活動或公共場所進行攝影蒐證,限於「有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或「為維護治安之必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九、十條),則警員身掛秘錄器側錄蒐證的法源何在?縱有法源,警察也應於法定必要範圍內利用蒐證資料,且須符合蒐證目的;蒐證資料無助於完成任務者,應銷毀(同法第十七、十八條)。準此,秘錄器攝影紀錄,除非法有明文,原則上禁止揭露。
或許,警方在此會主張係屬「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並未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但隨著新聞報導,該攝影紀錄顯然已與特定人個資結合,事後擅自公開,屬蒐證目的外之利用,當然違法!
除本件外,亦見警方在南港女模命案中洩漏案情、查獲應召站將嫖客名冊供記者翻攝,顯然欠缺人權意識及法治觀念。因此,修改僅以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之現行法制,賦予警察「微罪處分權」,使其成為「雙偵查主體」之一,雖已列入司改國是會議議程,仍非所宜!
(作者為執業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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