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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北社評論〉馬毀憲亂政 國會應彈劾

◎ 黃帝穎

九月政爭中,馬英九除與黃世銘共犯洩密外,更有特偵組濫權監聽國會、總統開除國會議長王金平等「毀憲亂政」行徑,馬的違法濫權不僅被法院認證(刑事判黃世銘有罪定讞;民事判王金平黨籍勝訴確定),當年更引起國際媒體關注,害台灣民主蒙羞。

其中,馬英九犯下三次洩密罪已非常明確,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矚上易字第一號),足見馬英九於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持黃世銘已洩漏之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洩漏,涉犯洩密罪;九月一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就偵查中個案洩密之行為,涉及教唆洩密罪;九月四日原無犯意的黃世銘,依據馬英九之指示對江宜樺洩密,馬涉及教唆洩密罪。

然而,北檢對於已卸任逾五個月的馬英九遲不法辦,對比陳水扁一卸任即境管,檢方辦案的「政治性差別待遇」,已嚴重傷害國人對檢察官公正執法的信賴。因此,對於馬英九「毀憲亂政」,人民除了持續要求北檢依法究責外,國會更應依據憲法,對馬前總統發動「彈劾」。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也就是說,國會有權對總統發動彈劾。

至於非現任總統,國會仍有發動彈劾的法律實益,因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五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換句話說,一旦對「毀憲亂政」的馬英九通過彈劾,除了確立總統不得藉由檢察總長監聽國會及洩密、鬥爭國會議長等「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更可為國家節省公帑,免去人民辛苦納稅卻對毀憲亂政者的「禮遇」。

(作者為律師,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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