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昱呈
日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指稱轄內某冷凍公司涉嫌將過期肉品與新鮮肉品「混肉」後出售,造成不少知名五星級飯店及餐飲店受害。
按過去發生的肉品食安事件,常見不肖業者以低價肉品混攙高價肉品,或以新鮮肉品混攙過期肉品,以牟取暴利,但消費者或主管機關很難從外觀辨識,許多重大食安事件的破獲,都是透過民眾舉發。雖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已明定有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及獎勵規定,但依《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檢舉人檢舉違反食安案件時,仍應敘明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等資訊,向主管機關提出,造成檢舉人因擔心個資外洩而望之卻步。
建議制定「揭弊者保護法」 納入檢舉人保護條款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肖業者「混肉」之劣行,筆者認為現行保護揭弊者身分及人身安全之法制尚欠周延,應先制定「揭弊者保護法」,納入檢舉人保護條款,以提升揭弊成效。曾經有論者質疑,制定「揭弊者保護法」是否會造成惡意檢舉氾濫?個人認為,為防止黑函文化或挾怨報復之檢舉案件發生,只須在立法時,將惡意檢舉人(例如:明知無違法事實,卻刻意抹黑中傷或故意扭曲事實等)排除在保護適用對象範圍即可,也唯有確保檢舉人的人身安全,始能讓更多民眾願意為公益挺身而出。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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