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勁元
本月二十號即將有一場關於「私產與國產爭議」的法庭言詞辯論,當事人包括高雄連家汽車修理廠、台中張家果園以及南投陳家高山茶園等業主及原墾農,還牽涉前任與現任元首、土地銀行等。這案件所凸顯的,是中國台灣當局(中華民國)在這塊地上的統治地位合法性的根本問題。
高雄連家汽車修理廠、台中張家果園以及南投陳家高山茶園,被政府以「霸佔國土」名義強行拆毀,因而告上法院。這三個案件的共同點,都是從日本時代所存續的台、日共營私產,被後來的「中華民國」收歸國有,其後又被以強佔國土的名義拆毀。這樣的私產與國產的爭議,關鍵在於兩個層次:
第一,「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本質問題;第二,「中華民國」是否有權利將私產轉為國產?
首先,「中華民國」與台灣本質上的關係是什麼?我們回顧歷史事實。二戰後《對日和平條約》中,日本並未提及台灣的主權歸屬,當時的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了《一般命令第一號》,蔣介石受命前來台灣「執行佔領」,台灣實質上成為美國的「軍事占領地」,而蔣介石政權僅只是代表同盟軍託管台灣。
因蔣介石政權(中華民國)僅是受命託管台灣,仍須受同盟軍節制,1946年同盟軍會議發布1651號軍事訓令,其關鍵內容:日本政府財產及日人私產,由同盟軍的代表蔣介石接管,但必須作帳紀錄,並交給占領國:美國。而人民之私產,繼續由人民持有,接管方不可任意沒收人民的私產,這其中自然包含台灣人與日本人共營的資產。
據此,即使蔣介石政權在1947年成立「日產接收委員會」,也都必須遵守當時的同盟軍1651號軍事訓令。但是蔣介石其後以恐怖統治 (二二八)、土地銀行繼受日本銀行資產等手段,強行將台、日共營私產轉為「國產」,此乃不合法的行徑。在當時這段不正義的掠奪歷史之後,中華民國政權的繼承人,續以「強佔國土」的名義拆除土地上的私人產業,其是否具合法性?顯而易見!
數日後的法庭辯論,欲釐清私產或國產的爭端,勢必面對本文上述的歷史事實與法律文件,如此不僅在法庭上確立拆除私產的正當性與否,更可進一步澄清「中華民國政權」本質上屬於受命託管的事實,或許將可為台灣的國家地位爭議帶來新的局面,吾人拭目以待!
(建國黨秘書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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