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第一個地熱電廠環評,怪!

◎ 高成炎

9月7日,環保署公告雲林縣禁止焚燒石油焦及生媒的自治條例失效,因為抵觸「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該28條規範生媒、石油焦等空污物質採「許可制」,人民享有申請許可的權利,但雲林縣政府自治條例說明「全面禁止」,抵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因此該條例無效。

原來,「空氣污染防制法」是保障污染大戶有污染空氣的權利,只要他們提出申請被核准。終於,我能夠了解為什麼環保署目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的立法精神了。在該條文規範之下,在工業區建200MW的天然氣電廠或燃煤汽電共生廠,不需要通過環評審查,而地熱電廠只要超過0.5MW就需要。而在廖惠珠主席的領導下,使得台灣第一個地熱環評案已演變為不合理的嚴苛。

空氣汙染影響範圍廣,法律不能縱容大戶大污染!(記者張忠義攝)

環評中廖惠珠主席不停強調自己非地質專業,因此對於鑽井評估不敢讓它通過。但事實上全國一年挖了成千上萬口井也不需要環評。更甚者,其主導的環評三審,要求補件的內容主要有兩條為: (1)緊急疏散計畫 (2)斜井穿越土地之主管機關的意見。但緊急疏散計畫及防災等問題,是地方政府及消防署的權責,因此環評委員要求此問題是越俎代庖。若以此問題阻擋環評通過完全沒有正當性。

第二個問題更是令人傻眼,因為在二十五分鐘報告時間中,有約五分鐘在回答此問題,且在簡報檔第28頁到第32頁共放上工業局、林務局、國有財產署同意斜井通過的公文。環評結論依舊跳針式的要求回答,令人懷疑廖主席是否以睡眠模式開會。

這些委員不合理的要求結果,就是打壓地熱發電在台灣的發展。2012年底就已經ROT的清水地熱案和現在工研院在大屯山及綠島的地熱案,拿國家幾千萬的開發經費卻只有0.5MW發電規模,也是因為不敢去面對環評導致的結果。導致在1981年就有3MW地熱發電地熱發電容量的台灣,今天的商轉地熱發電仍舊為「零」。

但台灣的確需要新的基載電力,9月4日,行政院長毛治國邀集政務顧問舉行座談,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關切未來企業缺電限電風險,毛治國院長回應已加速開發替代能源,不過還要7、8年的時間。經濟部長鄧振中則趁機要求立法院,要趕快將凍結核燃料棒送法國再處理的預算解凍,並宣稱若核一、二燃料池滿了,核一停機後馬上就會缺電。

如今,我提出的地熱電廠不只可以當基載,其容量因素達90%是太陽能的六倍,比核電廠的80%還要高。台灣綜合經濟研究院吳再益院長雖然擁核,卻也認為深層地熱是核電最佳替代方案,只是對台灣是否能迅速開發存疑。依照我們的計算,在利澤工業區,只要地下五公里直徑的圓椎,就足夠提供250MW地熱電廠的熱能,正好是所有太陽能加上風力發電的總和,也是台灣總發電量的1%。因此只要加速開發深層地熱,台灣絕對不缺電。(作者為台大資訊系兼任教授,蘭陽地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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