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看得到卻吃不到的餅 淺論公司法修正條文

◎ 江皇樺

本次公司法修正,將原第二三五條第二項以後刪除,改列於第二三五條之一,區分股東及員工對於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於第二三五條之一中,將原本規定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改為強制公司應訂明以當年度獲利之定額或比率分配員工酬勞。但開了個但書,若公司仍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乍看之下似乎是要求公司應明訂公司獲利時分配員工一定之酬勞,然實際上仍有以下問題:

 立法院院會5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司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作為員工酬勞。(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一、分派員工酬勞的前提是「獲利」,若公司沒有獲利,甚至尚有累積虧損,則員工一樣分不到半毛錢。況所謂累積虧損應予彌補,是全部彌補還是部分彌補?亦語焉不明。

二、公司法並未明訂所謂「定額」或「比率」的下限,若公司獲利甚多,卻僅以獲利之一%甚至更低做為分配員工之酬勞?

三、本次修法將原先分配員工的「紅利」改為「酬勞」,在公司法中是第一次出現的名詞,在勞動基準法中更無此用語。原先「紅利」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中是明定排除在「工資」範圍,然本次修改後,是否未來認定上屬勞動基準法中所謂的「工資」,將牽涉到退休金及資遣費等計算,未來將生爭議。

四、公營事業被排除在本次修法中,對於公營事業員工未免有失公平。

五、本次修法雖強制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以獲利定額或比率做為員工酬勞,然實際上縱使公司未於章程中明訂,或者未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而無法增列,對於公司而言亦無所謂的罰則,則本次修法無非僅係對於公司「訓示規定」,公司或董事擺爛不願訂明或通過特別決議,公司法沒有對此規定罰則,也無法對公司為任何處置。

結論:本次修法無疑是畫了個大餅給公司員工,但這大餅怎麼給?給多少?都還是掌握在公司手中。若公司不給,公司法也沒有任何罰則可以處罰公司(勞基法的罰則尚未三讀通過),此次修法對員工而言無異是畫餅充飢,沒有太大實質效果。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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