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各原住民族應積極提出身分認同表徵內容,並落實區別性優惠措施設計

陳叔倬 (漢父)

4月1日憲法法庭宣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連動部分,也就是所謂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門檻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憲法法庭同時提出憲法規範要旨,包括:原住民傳統名字有助促進認同、從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也能客觀表達其認同、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的自主決定、原住民優惠措施的性質作適當的區分等,作為修法的依據。對此,原民會即時表示,將邀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共同研議修法內容。

4月1日憲法法庭宣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連動部分,也就是所謂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門檻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資料照/陳浡濬提供)

在之前投書中,我即提出族人認定應回歸族人自主決定的主張,所以接受憲法法庭這次深具前瞻性、理想性的宣示。而從以上憲法規範要旨內容,可歸納出以下重點:1.傳統名字對於原住民族認同有重要意義,而方式或有傳統名字單列有助促進認同、或與漢名並列客觀表達認同兩種差異。2.認同表徵確實為身分所必要,但內容應由各原住民族自主決定。3.原住民優惠措施與身分非連動,即使有身分但優惠措施可內部區別化。

就以上三點而論,使用傳統名字即可選作認同表徵具體表現、及區別化優惠措施的選項,立即成為此次修法觸及的內容。原民會近年來持續推出「原住民族正名特展」、「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特展」,皆傳達出使用傳統名字對原住民族社會至關重要,相信各族也一定同意使用傳統名字的認同表徵、高於使用漢姓漢名。至於其他的認同表徵,則由各族各自決定,包括族語使用情形、祖居地連結狀況、文化熟悉程度等,則有賴各族成員協調,取得族群內部共識。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認同表徵的具體表現皆為可變性,即使傳統名字或漢姓漢名使用亦可隨時改變,因此認同表徵的具體表現得隨時確認。現行原住民優惠措施仍歸國家統一管理,原民會或許應先提出區別性優惠措施的階序框架,譬如前述傳統名字單列/傳統名字漢名並列/漢名單列的階序、族語使用情形的階序、祖居地連結的階序、文化熟悉程度的階序等,並據此進行區別性優惠措施的行政設計,譬如原住民保留地移轉、原住民升學外加名額、原住民公費留學/公職考試名額等,都可區別性設計。因認同表徵的具體表現為可變性,連帶的區別性優惠措施也變成可變性,可隨著族人申請各項優惠措施當時的具體表現而調整。區別性優惠措施實際上在原住民族社會已實施多年,如升學外加名額內部競爭時,即以族語使用情形進行加分區別。行政院近年來積極調整族語老師薪級額度及薪資級距,對於推動族語使用不遺餘力,因此族語使用情形選為認同表徵的具體表現、以及區別性優惠措施的行政依據,亦應當獲各族成員所支持。

其實此次憲法規範要旨將原住民族自治權提升到新的至高點,讓原本原住民族自治僅限於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諮商同意權、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同意權等規範較小的權,一下擴大到族人自主認定、以及族人優惠措施區別化等非常關鍵根本的權。憲法法庭並提出兩年修法期限,期望各族族人能積極掌握此次實踐關鍵自治權的重要機會。若此次自治權未能具體實踐,將會是族人邁向自治目標的過程中極大的損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類學組助理研究員、史丹佛大學人類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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