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為什麼要設立不當黨產委員會?

富二代可以贏在起跑點,然在政黨競爭下,我們不允許政黨利用不法取得的資源作為後盾,換得更多的曝光機會,提供更多種類的「選民服務」,然後以此獲得更高的當選率,這樣不當黨產所生的各種利益,不能為台灣形塑真正民主的政黨政治,必須加以除去,此即為處理不當取得而來的黨產真正的意義,也是黨產會存在的意義。

法律白話文

黨產會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處理關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相關問題,政黨的財產一旦被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後,接下來該政黨可能就要面臨一個極大的問題:該不當取得的財產,將被國家沒收或交還給原所有人。

即使政黨趁該財產上為被沒收前,火速移轉給別人,藉以逃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之規定,但依黨產條例規定,國家還是可以沒收政黨因移轉獲得的金錢價額。

但是為什麼一個政黨的財產(即所謂「黨產」)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來沒收呢?我們可以從民主政治如何被落實的角度出發觀察。

不當黨產的追討真諦

為了國家的民主政治可以自由且蓬勃地發展,我們必須建立一個讓我們國家中所有的政黨,都可以公平競爭的環境,因此我們必須去除政黨角逐的競技場中所有不公平而生的差別待遇。

依監察院函送行政院之調查意見指出,在過去國家威權體制下,特定政黨利用其當時所有的強大控制力、影響力,可以將原本應該屬於國家的財產直接移轉登記為該政黨所有,或者該政黨甚至可以接受各級政府機構無償贈與土地及建築物。(註1)

黨產會能積極實現憲法價值,落實實質法治國原則,因而具有高度憲法正當性。(資料照)

上述現象出現在我國訓政、戒嚴時期、動員勘亂時期,而此種以黨領政、黨國不分的年代,明顯不符實質法治國原則之要求。

法治國原則的基本主張主要是要求國家統治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憲法及法律即作為國家權力的運作界線,使國家無法恣意而為,而能致力追求正義,進而形塑公平正義的社會。(註2)

法治國原則既然如此,此原則又可再細分為形式法治國原則及實質法治國原則。

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

在十九世紀初的君主專制下,人民為了反對人治而提倡法治,認為國家一切必須完全依照法律而為,強調法律是完美的,人民無論如何都須要遵守法律,強調惡法亦法。爾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德國納粹的經驗來看,國家在社會中仍然有可能戕害人民,以國家強制力對人民施以失當的做法,因而開始思考實質的法律意義,強調惡法非法。(註3)

也就是說,政黨若利用當時執政的強勢控制力、影響力,取得原應屬國家的財產,縱然合於法律的形式要求,骨子裡仍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該不當取得之財產仍有收回之必要。

否則,那些政黨若可藉此種龐大財務資源之優勢,從事不公平之政黨競爭,不僅違反政黨平等外,同時此種現象也妨害我國現代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所以不應允許任何人或者組織保留其非法取得之財產,而應予以沒收;若已經將財產轉賣或者移轉給他人,尚有追徵該利益之必要,藉以促進轉型正義之落實。

進一步來說,這是鑑於威權體制所遺留至今,種種政黨競爭的不平等現象,而有保障在民主體制下每一個政黨在政治場域中競逐時,都能享有公平的機會、基礎及空間等資源,不會有誰因為違法或違憲手段取得的財產,而享有各種與眾不同的特殊資源。

富二代可以贏在起跑點,然在政黨競爭下,我們不允許政黨利用不法取得的資源作為後盾,換得更多的曝光機會,提供更多種類的「選民服務」,然後以此獲得更高的當選率,這樣不當黨產所生的各種利益,不能為台灣形塑真正民主的政黨政治,必須加以除去,此即為處理不當取得而來的黨產真正的意義,也是黨產會存在的意義。

黨產會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處理關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相關問題,政黨的財產一旦被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後,接下來該政黨可能就要面臨一個極大的問題:該不當取得的財產,將被國家沒收或交還給原所有人。(資料照)

讓陽光灑進未來

在面對威權過渡到民主社會所遺留的不當黨產,最棘手的問題在於,沒有人清楚我們國家在威權時期,政黨透過權力的不對等、透過其所擁有統治權力的操縱,以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因此獲得及處分掉的歷來黨產到底有多少?

歷史學家並不真正知道、黨產專家並不真正知道,最重要的是,台灣的真正主人,「人民」也完全不清楚。

知識就是力量,人民享有「知」的權利及越多的資訊,才能成為國家真正的主人,而為了讓全民有「資訊共享」的可能性,立法者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明文保護此種知的權利,不被侵害,且可主動要求政府資訊公開,除非有法條明文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國家資訊應主動公開。

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 electric light the most efficient policeman.)-Louis Brandeis

此句名言來自於美國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路易斯·布蘭迪斯,常被引用於資訊透明公開的重要性。

黨產會前主委顧立雄即於揭牌儀式中指出,黨產會最重要,也最希望達成的目的,就是透過調查不當黨產的過程,透過公開的聽證程序,揭開關於不當黨產的神秘面紗及黑箱,讓它能被陽光充分照射,公開受眾人的檢視,才能防止弊端的發生,讓通往公平正義最後的一哩路能在現今完成。(註4)

此即為黨產會能積極實現憲法價值,落實實質法治國原則,因而具有高度憲法正當性之原因。而黨產會是否能達成上開目的,仍有待我們持續觀察及追蹤,任何國家權力的行使均有全民監督之必要。

參考資料

註1: 黨產條例第1條立法理由。

註2: 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台北:元照。

註3: 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

註4: 黨產會揭牌儀式中顧立雄主委致詞全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為什麼要設立不當黨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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