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Power錕的粉專到底是誰的?談公眾人物的粉專歸屬

粉絲專頁是不是財產?誰又有粉專及內容的使用權?

林紘宇

台大政治系網紅教授李錫錕日前宣布投入台北市長選戰,過去讓他一炮而紅的臉書粉絲專頁「Power錕的紙牌屋」產生問題,據媒體報導,經營臉書專頁的人都曾是李錫錕學生,雙方長期配合、粉絲團越做越大,卻在近日傳出,學生向李錫錕提出「臉書粉絲團是他們所有,希望李給一筆高額金費才願繼續經營」,最後雙方因談不攏破局分手,甚至還傳出欠薪消息。「Power錕的紙牌屋」已經停止運作,李改創新的粉絲團「李錫錕 POWER 台北」,粉絲人數從過去的70萬人剩下2000人。

這篇文將分析新聞背後幾個問題:究竟這個粉絲專頁是不是財產?誰又有粉專及內容的使用權?

粉專=無形財產權?

如果你是物的所有人,法律保障你對於物體有管理使用、以及處分權利,我們稱之為物權,因此物權的客體(物),應具備有四個特性:

1. 存在於人的身體之外(人的四肢不能是法律上的“物”)

2. 能滿足人的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需要

3. 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4. 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粉絲專頁雖然不是一個有形的物品,不過一個我們常在使用、觀看並會咯咯笑的粉絲專頁來說,當然具備有前3個要素。而根據未經證實的報導,這個70萬人的「Power錕的紙牌屋」團隊有向李錫錕開價900萬,不論實際價碼為何,可證明粉絲專頁當然具有使用及交換價值。因此,粉絲專頁作為一個無形財產,當然是一個物權的客體,有它自己的所有權人。

台大政治系網紅教授李錫錕日前宣布投入台北市長選戰,過去讓他一炮而紅的臉書粉絲專頁「Power錕的紙牌屋」產生問題。(網路)

粉專是誰的?

這邊有問題的是公眾人物的粉絲專頁,一開始若是受公司資助、贊助,或是像這次狀況是由老師的學生自行發起的,則該粉絲專頁所有權究竟屬於公司(學生)或該公眾人物呢?

網路上有人認為,就算是由非公眾人物本人創立,粉專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於公眾人物的看法,理由主要為根據臉書的政策,FB受理粉專申請的對象,從名稱認定上FB會認是該公眾人物所申請,而非其他人。此外,FB要求公眾人物的粉絲專頁應由自己或由授權代表來管理。

本文則有不同看法:臉書的粉專政策只是規範了使用臉書人與臉書間的使用約定,不一定會影響到該公眾人物及FB之間,也與所有權的認定無關。講得太複雜了,簡單說:用「誰」的帳號開設的粉專,就是歸那個人所有的。

粉絲專頁的名稱是否為公眾人物不影響粉專所有權,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我開設了一個新的粉專名叫:「柯P的逆襲」,放上柯文哲在一日幕僚中影片中的身影大頭貼,貼文都在講述柯P的台北施政,那麼這個臉書粉專就是我的,柯文哲幕僚不能跑來跟我要粉專的帳號密碼。但是「柯P的逆襲」」粉專可能會有潛在侵權問題。

當然這邊可能存在一個例外:如果開設時,就是基於協議,或其他意思為他人管理則另當別論。

根據有限的報導內容指出:「Power錕的紙牌屋」最初是由李錫錕一位已畢業的學生經營,後來推薦了另兩人加入,沒想到一炮而紅,之後李錫錕也投入了自己的積蓄,支持粉絲團運作。 因此當初粉絲專頁的創設,有點像是學生自發性的設立,剪接轉發上課影片爆紅後,才與李錫錕老師接洽合作,因此這個粉專,一開始設立時,其所有人並非李錫錕先生本人,則李錫錕投入金錢支持運作,就會是下一個問題。

臉書的粉專政策只是規範了使用臉書人與臉書間的使用約定,不一定會影響到該公眾人物及FB之間,也與所有權的認定無關。簡單說:用「誰」的帳號開設的粉專,就是歸那個人所有的。(網路)

後續當事人的安排

目前粉專所有人與李錫錕間,有不少選項可以安排,一勞永逸的方式就是協議移轉所有權,一手交錢一手把帳號密碼交出,然後一腳踢開這個團隊。此外,該團隊也可以授權粉專的使用權(例如發文、轉帖、回覆粉絲等功能)給李先生這位公眾人物。

根據團隊成員出來爆料指出:2017年九月前後,Power錕決定要投入台北市長選舉 ,我們團隊也從善如流,開始全力協助競選,也將粉絲頁改名成「李錫錕 Power錕」借給老師選舉使用。

我們非當事人,所以判斷上可能與實情有落差,不過基於有限的資料,看起來雙方是基於一個合作關係,一方授權粉專使用於選舉造勢。然而因理念及其他原因的落差,像現在這樣,助選團隊已於2018年5月31日解散,雙方當然也不會續談授權或轉讓,那麼「power錕紙牌屋粉專」不會因此變成李錫錕的,更可能無粉專的使用權限。

讀者可能會有疑問,影片明明是李錫錕上課的談話、直播;照片也都是李錫錕個人比讚照,為什麼粉專會是別人的?

這個問題其實經常容易混淆,因為這個問題牽涉了兩個層次,一是粉絲專頁所有權歸屬及使用權安排,二才是貼文的著作權問題,而今天,我們討論的是前者的部分。

短評

走到今日,李錫錕失去了70萬Power粉絲的廣大受眾推播工具,而團隊縱使抱著這個70萬人的粉專,未來也難以想見能繼續使用,因為李可能也不願意繼續授權該粉專重製、轉發其個人的影片了。

一方失去了選戰工具,另一方失去了內容,如此一來是個雙輸的結局,未來公眾人物如何好好安排粉絲專頁權利的歸屬,此次選舉的社群行銷上也為大家上了一課:小心,整個選戰不要因為一個粉絲專頁亂了佈局、失了方向。

編者按:法律白話文團隊經當事人一方聯絡,希望公告說法如下( https://www.ptt.cc/bbs... )

為使民眾可以加入不同事實作為法律思考的基礎,特提供本部分說法供讀者參考,並不影響本文中之法律見解(且文中撰寫時,已平衡放置當時雙方說法)。

參考資料:

https://www.facebook.com/TiLa.talk/posts/757624577728716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1043390.A.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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