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鄭性澤案所暴露的鑑定問題

◎吳景欽

遭判死刑確定多年的鄭性澤,台中高分院日前裁定再審,雖然未來重新審理的時間長短與結果仍屬未知,但此案所暴露出的司法,尤其是鑑定問題,實得先為檢討。

鄭性澤(左一)在被關了十四年、五度判死後,終於在重啟調查後獲釋。雖說冤獄與否還有待後續審理,但先前的鑑定機制,顯然已出現問題。(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自白須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足以為證據。故即便不論鄭性澤有無遭刑求,但從其矛盾百出的供述,早已不具有真實性,卻被執法者奉為圭臬,實就顯示,刑事司法仍停留在自白屬證據之王的年代,致難與現代接軌。而除了自白遭濫用外,於此案中,科學鑑定亦扮演著重要角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乃是由法官或檢察官為選任,至於被告並無權委請鑑定人,而僅能向法院聲請鑑定。故當被告方未經法官同意,即自行委請鑑定所做出的報告,就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相對而言,檢察官因有委請鑑定之權,其所送請鑑定者,就一律承認具有證據能力,致形成當事人的不對等。

更值關注的是,目前刑事司法所送請鑑定者,多屬於公部門,如死因鑑定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測謊鑑定送法務部調查局、彈道鑑定送刑事警察局鑑識科等。凡此機關,要非與檢察官隸屬相同的行政機關,即是與之有相當緊密的關聯,雖不能說必然,卻也難保這些鑑定機關不會受到檢察官有意無意的影響與干擾,致在未鑑定前,早已有定見。如常見的測謊,往往是在被告不認罪時,檢方才會送請鑑定,也就代表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難保證其客觀性。若被告仍堅持不認罪,即難逃測謊未過的宿命,等同是變相的自白,能有多少證明力,實已成疑。若司法者對其堅信不疑,恐易釀成疑案或冤罪。鄭性澤案是如此,江國慶的冤死,更是最著名的例子。

來到了廿一世紀,或可藉由科學辦案,來改變過往刑事司法所強調的被告自白。只是所謂科學證據、科學鑑定,到底有多少科學性,在我國,卻一向沒有被仔細檢驗,讓鑑定變成一種披著科學外衣的偽科學,也成為誤判產生的根源。因此,未來的司法改革,肯定不能遺漏鑑定制度這個重要區塊。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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