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著作權法不能只想到著作權人!

◎洪國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最新版本,條文從過去的一百二十條左右,大幅提升到一百五十條,可說是近二十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法,而引來外界最多批評聲浪的,還是在草案第五十條至第七十八條間的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與合理使用規定,站在權利人的角度來說,當然是希望限制或合理使用的空間越來越少,這樣所有利用著作的人,才會向他們支付授權金,否則就可以動用刑罰,讓檢察官來替自己討債。但這樣偏重權利保護,忽略公共利益的思維,很自然就會引來廣大民眾的批評。

舉例來說,有立委候選人批評,如果這部著作權法草案通過,像是公園中跳土風舞時所播放的伴奏音樂,原本依照現行法第五十五條是毋庸取得授權或支付授權金也能使用(當然,智財局的行政函釋是認為必須要非經常性的活動才能無償使用,所以假設這種在公園裡面跳舞的行為是經常性的,就算是現行法依然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但草案第六十六條卻改成原則上必須要支付授權金,雖然不是說不付就不能播,但等於是對於這種常見的著作利用行為加上了額外的負擔。

著作權法翻修後,若是認定「經常性活動」,像是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須法定授權支付使用報酬。(資料照,記者林孟婷攝)

另外,目前許多商家會在未取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授權的情況下,在營業場所內播放廣播、音樂或電視節目,原本容許這些商家在「沒有外接擴音器材等擴大播送設備」的「單純開機」情況下,可以合法使用,執法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在這次修法理由中也不再允許,若未取得授權,可能會論以民刑事責任。

最後則是關於網路上如谷阿莫等許多惡搞創作的行為,由於這次第三版草案中並沒有納入第一版的「嘲諷詼諧仿作」的合理使用條文,依然可能有法律風險,也被批評過度限縮人民的言論自由。

雖然,有論者認為反正草案中保留現行法第六十五條所謂「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就算沒有明確表示上面這些公園跳土風舞、商家播放音樂、或是在網路上惡搞別人著作發表意見的行為可以合法,在個案上,法官仍然可以利用這種「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來網開一面,但這樣天真的想法,在現行著作權法原則上仍然有廣泛的非營利使用著作之刑事責任時,常常發生權利人不管個案上是否有「概括合理使用」的空間,一律先恐嚇使用者必須支付高額授權金,否則就準備收地檢署傳票,在這種「以刑逼民」的壓力下,如果草案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違法,就驟然通過,可以想見越是強調著作權的保護,就會更限縮了廣大民眾原本合法使用著作的空間,所以,建議智財局在這版草案修法的公聽會上,除聽取權利人團體的意見外,更應該廣納一般小市民的聲音,不要讓著作權法變成是只保護權利人,卻欺負使用者的惡法!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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