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日月光輸給了自己的假處分聲明

蔡瑞麟

矽品刻意排除持有25%股權者參與臨時股東會,以目前閉鎖期之股東結構來看,最多只有75%股份之股東參與,造成可能高達25%的虛空投票(即無持有股份卻可行使股東權利)。

本次股東會所欲討論章程變更,依公司法須1/2以上出席、2/3同意;或2/3出席、1/2同意。若日月光未能出席,只需50%即可符合公司法特別決議2/3出席的門檻;而50%之1/2,僅為25%。也就是說,本次矽品之公司章程變更,只要持有25%股權,即能修改章程。無論依出席總數或可決數計算,皆難符合公司法對章程變更須特別決議之要求。而高達25%的虛空投票,亦難認符合公司治理之原則。

封測業龍頭廠日月光收購矽品成局,圖為約200名矽品科技員工18日上午到勞動部陳情。 (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然而法院為何駁回日月光的假處分?關鍵在於日月光是聲請法院禁止矽品於10/15日開股東會,但這是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法院即使覺得不合理,也不能禁止於特定日期開股東會。

既然日月光主張的是矽品董事會利用閉鎖期規定侵犯股東權,應要求法院作出的處分不是禁止於10月15日開股東會,而是請法院准日月光於臨時股東會時行使表決權。否則,只有75%股份能與會,卻有1/4的股份被排除,結果是持有25%的人就可以通過特別決議,金管會及證期會豈能作視不管?法院又豈能不准真正持有四分之一股份的日月光行使股東權?

閉鎖期係為便利公司召開股東會之程序規定,若以之作為阻止持有25%股份之股東與會,必難合於法之意旨。然而日月光之所以輸了這一仗,卻是因為他們的聲明並不是主張自己的股東權,而是限制董事行使權利,自己被程序事項阻擋實質正義,卻要求法院以程序事項達到自己的目的?既然被侵害的是股東權,為何不堂堂正正地要求行使股東權利?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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