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公投法》霧裡看花,50%門檻是否該廢除?

涂文宜

上個月二十五日,立法院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內政部長陳威仁、中選會主委劉義周就「補正公投法、修改選罷法,以落實國民主權之立法倡議」提出具體政策回應,進行專題報告。秘書長簡太郎表示,投票門檻若降低,恐使「少數人決定多數人意願」,有違民主原則。 本月二日,在「公投法修法提案」公審會上,專家學者陳清秀亦認為,廢除全國性公投50%投票門檻 「非常危險,會讓我們國家走向一個少數人決定多數人命運的極端的思想的偏激的方向。」「 這樣一個提案恐怕是違反憲法的民主原則。」據此看來,無論是執政官員、專家學者,皆認為廢除投票門檻恐違民主原則,似乎潘朵拉的盒子一打開,便可能削弱正常代議體制運作,對整體政治社會制度產生深遠影響,不可不慎。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回顧自2004年公投法實施以來,過去六次由政黨發起的公投案,六案中有五案贊同票高達或幾近九成,反對票相對稀少(詳見公民投票結果)。不難發現,所謂合理的投票門檻,其實暗藏「反動員」和「缺席率」兩大玄機。所謂反動員,指的是反對者發動拒領公投票,拉低投票率來影響公投結果;而缺席率,指的是公投法將未投票者皆計入反對方。依臺灣過去各級選舉投票率來看,大約七成五,也就是說,一旦設立50%門檻,缺席的25%投票數通通被視為反對票,因為反對方只需輕鬆動員少數的25%民眾不投票,便達到「否決」的效果—這與付出投票成本到現場投下反對票,還有可能冒著衝破50%投票門檻,讓贊成方通過議案的風險相較,豈非明智之舉?

廢除50%投票門檻,讓投票成為簡單多數決,讓正反雙方皆有動員的權利與義務,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決定國家重大議案,真正的民主才有可能發生。(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但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的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所制定的《公民投票法》,其法源係來自人民「自治」與「自決」,也就是讓公民透過公民投票實現人性尊嚴的價值追求,展現政治和道德的正當性。合理的狀態是,當國家公共政策產生重大爭議,代議體制無法有效解決時,應交付公民投票,讓公民行使直接權利,由正反雙方表達意見,結果由全民共同承擔。高門檻的公投法,卻讓「少數」、「不投票」的人,決定「多數」、「投票」的人的意志,實際上不但阻礙臺灣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矯正代議民主缺失的權利,更削減了公民對國家重大議題充分瞭解與對話的機會,續讓「少數」代議士治國,決定「多數」人民的命運。 

因此,廢除50%投票門檻,讓投票成為簡單多數決,讓正反雙方皆有動員的權利與義務,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決定國家重大議案,真正的民主才有可能發生;反之,公投法仍是一座鳥籠,只是政客箝制直接民權的手段和工具而已!

(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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