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柯P公文簽署的舊義與新解

◎遲宗民

柯文哲日前表示:「公文平均蓋14個章實在太多了…;他在台大醫院最多4個章,如果出事到底誰要負責?公文蓋章的文化要改革,蓋的人一定要看過,誰蓋章誰負責,落實責任政治」柯P僅看見科層文化行政機關的公文簽章就搔首頭痛;若見聞軍事行政機關的官僚文化,柯P可能更會發瘋抓狂!

2001年筆者任職國防部史編局,單位洪姓史政員組織民間互助會發生債務糾紛並申請離職,筆著將洪員報告書簽呈局長前陸軍中將丁鼎決行(包含筆者僅3個職章);丁員批示「依規定辦理」,同時面示:「洪員離職案我沒同意,也沒不同意;你們看著辦」。且在局月會宣示:公文批「閱」或上呈蓋章,並不表示同意。這個荒謬的懸案,筆者逕自投書行政院長信箱,復由秘書處電郵回覆(略):公文批示「閱」之用語疑義一案,按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另文書處理手冊並未做硬性規定,惟公文既經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批定,不論其批示「閱」、「如擬」、「可」或僅簽名(蓋章),應即視為同意擬簽意見。柯P的疑慮確屬的論;而真實無偽且被共見共聞的是:有高官坐領14萬月薪,午休逾時、勤看電視,卻怠於公務,推諉卸責。

柯文哲日前表示:「公文平均蓋14個章實在太多了…」柯P僅看見科層文化行政機關的公文簽章就搔首頭痛;若見聞軍事行政機關的官僚文化,柯P可能更會發瘋抓狂!圖為市政府公文。(記者方賓照攝)

行政機關為專業分工的科層化組織,達成行政目的,猶應遵守法規。除非跳脫既有行政指揮體系,行政公文仍必須層轉首長或授權業務主管(代)決行。或許在遵循依法行政原則下,可試擬擴大權責下授併同督導考核(越權或無權代行禁止;2002年國防部中將參事胡筑生兼任史編室少將主任主管加給行政院人行局有異議案由時任常務次長陳體端綜理)。無論如何簡化文書處理流程,唯一不變的是,簽署蓋章就要負責(公文程式條例),絕無「自己意思」得以免責。

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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