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誰來監督「檢察權之濫用」?

◎王秉鴻

檢察官雖擁有代表國家行使追訴犯罪行為的權力,但檢察官辦案是否小題大作、濫用權力?檢察官濫權追訴與不追訴,甚至淪為打壓異己之工具,為社會各界詬病已久。

檢察官辦案到底有什麼「證據」?他們都居於「線報」來起訴一個人,如江國慶案,對江國慶不當取供,涉強制、恐嚇、濫用職權凌虐等罪,但因此案發生於85年,已因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檢方因此讓陳肇敏等9人不起訴處分。「線報」的問題在人海茫茫中檢警如果沒有一個特定的對象時,這個「線報」是很重要,在台灣常因為找不到人證而不因「檢舉獎金」的提高而增加可信度,通常檢舉人是為了「檢舉獎金」而報案,只要一通電話即可,對「線報」是沒有什麼損失的。一旦破案檢警都會說「鐵一般的證據」或說「鐵證如山」,破案時被當成英雄來報導。檢察官辦案講究「人證」、「物證」,所以「人證」、「物證」對「被告」變成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檢察官辦案居於「線報」來起訴一個人,如江國慶案,對江國慶不當取供,涉強制、恐嚇、濫用職權凌虐等罪,但因此案發生於85年,已因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檢方因此讓陳肇敏等9人不起訴處分。(記者楊國文攝)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說「無罪推定」只在課堂上講講而已,走不出校門!所以「有罪推定」是目前台灣司法界的共同現象,日前挾持高雄監獄典獄長的重刑犯鄭明德,在舉槍自盡之前曾對外聲明,大意是要求台灣法官『有罪推論』心態要改,否則對犯罪者相當不公平。

江國慶案發生時所謂「偵察不公開」是依法行事必須遵守的。但在台灣最不遵守「偵察不公開」的人是檢警人員,因為資料都在他們手中,案情未結,卻不斷的向媒體透露。檢警人員甚至上電視,還被捧為是英雄;江國慶案有輿論的壓力,備受社會矚目容易出錯,為了破案的壓力形成一個共同的冤屈、不實的被栽贓,經過一段時間的淬練和沉澱之後,大家才會冷靜來思考包括法院本身及民間媒體等等。

檢方以江國慶案發生於民國85年間,因距今已超過十年法定追訴期而無法追訴,以不起訴處份偵結追訴權的時效已過,吳景欽指出,這是以保障法官、檢察官獨立辦案為名所撐起的保護大傘,造成人民在求償上非常困難。(記者 劉信德攝)

此案面對一個問題「追訴權的時效問題」,追訴權的時效已過,吳景欽指出,這是以保障法官、檢察官獨立辦案為名所撐起的保護大傘,造成人民在求償上非常困難,一方面是受侵害人民被起訴到無罪判決確定往往費時多年,而受侵害人民提告侵害人權的法官、檢察官到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又是費時多年,結果多年下來就時效經過,求償無門。更離譜的是連公務員懲戒時效十年已過,乃至於刑事追訴時效也都過了,更凸顯正義蕩然無存。

針對軍方所做的懲處,顯示出軍方的「官官相護」心態,民進黨立委蔡煌瑯不滿表示,這種懲處結果實在是不痛不癢,處罰太輕,一點都沒有意義,無法向家屬交代,更無法令國人滿意,要讓犯下錯誤的人付出代價,也要還社會正義一個公道。一旦要追究失職人員時,又以已超過公務員懲戒時效十年為理由,法務部分明是官官相護,袒護自己人,讓違法失職人員至今逍遙法外!江國慶案是檢察官消極不訴追之濫用。

(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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