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朝令夕改又七天

◎ 羅傳賢

面對爭議七天假與未落實週休二日爭議,勞動部長郭芳煜上任後表示會先恢復,並將提勞基法修正案。(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爭議的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問題,新勞動部長表示,先恢復七天國定假日,另外在一個月內會提出勞基法修正案,明定勞工每週應休兩天,惟立法院將在七月中休會,如來不及修法,恐造成教師不能放教師節,而勞工卻放假的荒謬景象,對政府的法治建設造成不利。解決之道,除透過立委提案加速修法外,就是運用行政解釋,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該命令失效的規定,解釋為建議性質。

命令的失效,依法必須經過公告或司法裁定,以確定其生效的日期,例如命令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原發布機關擬廢止整個命令者,應預告後經公告並刊登公報;命令部分條文基於政策或事實的需要,不再適用者,循修正方式將有關條文刪除並發布;聲請大法官解釋者,經宣告命令即時或定期失效。然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由原訂頒機關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該命令失效的規定,是在未經有權機關公告或裁定下就自動失效,此種失效是指全部或部分條文?失效日期為何?法制上不無疑義。

立法院對授權行政機關所訂定的命令並不具有修正的權限,審查單純送請備查的命令,亦非立法否決權的行使,而是監督權的運用。有論者認為,立法院對命令雖有違法審查權,但並非表示其有宣告命令無效的權限,只有提示行政機關注意改善或參考的效力。所以若竟以法律規定對違反授權母法者自動予以失效,似有侵犯司法權的疑慮。

立法權具有衝突處理、利益調和的功能,立法尤須注重法律明確性及確保法律秩序的安定,避免朝令夕改。本案如來得及修法,應為上策,如來不及修法時,因法案經三讀通過後,即脫離立法者的手,立法院不能自行解釋,如仍有疑義,依大法官釋字第二號解釋所宣示,應由適用職權的機關,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為適用。建議勞動部依前揭解釋意旨,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無任何救濟方法、及為確保法律秩序的安定為由,將立院的決議解釋為建議性質,暫時認定現行施行細則修正案仍為有效,若立院有不同意見時,再聲請司法院統一解釋。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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