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護病比 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範

◎ 邱慧洳

關於護理人員人力配置之規定,於護理機構(如護理之家),「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定「一般護理之家,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之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一比十五」;於學校,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於企業或工廠,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於幼兒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瀏覽上述法規一回,可以發現:第一,護理人力配置,乃為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而護理機構、學校、企業或工廠、幼兒園這些執業場所的護理人力配置規定,即如此;第二,僅剩醫院此執業場所,尚未法規命令或法律規範護理人員人力(護病比),而是以「醫院評鑑規則」這種法律效力極低的方式規範。國外研究指出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每增加一人,病人死亡風險將增加七%,護理人力配置於醫院場所更顯重要,卻反而被排於「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範」的範圍之外,真教人費解。

目前醫院僅有法律效力極低的「醫院評鑑規則」來規範護病比人力。(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希望新政府能將「護病比一比七」寫入法律,更希望明年五一二護師節,我們是來慶祝護病比終於明文化,而非又來檢討護病比明文化的心願為何年復一年幻滅而難如登天。

(作者現任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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