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信民
電費費率在今年四月一日調降,政府的理由是,在國際能源價格低落的情況下,依電價公式計算所得的平均電價因燃料成本降低而降低。許多環保人士認為,電價未能反映電業的社會及環境成本,所以對其調降深不以為然。
目前電價公式是立法院於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審定的,立院並決議該公式將施行兩年。該公式去掉利潤項,即為台電計算平均每度售電成本的公式,社會及環境成本則列在稅捐及規費項,其內容包括營業所得稅、空氣污染防制費、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等。但該項總金額在台電公布的成本中所佔百分比甚低,不到一%。如今年二月底止,售電成本為二.三六四八元/度,其中稅捐及規費為○.○一六九元/度。
所以,電價計算問題在於公式中各項內容及其金額,因此要對其加以檢討並進而調整和增刪。如要電價加重反映社會和環境成本,應立法課徵能源稅或碳稅,以及提高各項規費費率。
目前比較快的方法是提高各項規費費率,因為已經有法源依據,不必再經過冗長的修法或立法過程。如要求環保署增加空污費課徵的污染物項目並提高其費率,一方面可增加空污防制經費,一方面可促進乾淨能源之使用。再如要求經濟部提高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和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以利節能和綠能技術的研發,及乾淨能源之推廣;提高核電後端營運(核廢料處理處置和核電廠除役)基金費率,以減少後代子孫的負擔。
長遠來看,則應將能源稅法制化,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精神,促進能源的節約和再生能源的使用,並且有利於稅收資源的整體合理配置與有效使用。
(作者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創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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