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文杰
被彰化文化局「列冊追蹤」,具文化意義的彰化百年農會倉庫近日被拆,這事件距離上次台中「天外天」劇場被拆只有一個月;離阿根納造船廠事件僅兩個月,可見這種文資慘案已經在台灣成為慣例。放火、半夜拆,成為開發商的SOP。
近百年歷史的彰化農會舊倉庫,農會以建物老舊安全理由,拆除改建為觀光工廠。(資料照,記者張聰秋攝)
文資慘案的原因除了文資法不夠齊全之外,最大元凶就是文化單位怠惰,尤其在「列冊追蹤」期間放火、拆除,對建商來說是天賜良機,因為「列冊」的建築尚未完成文資登錄、指定,並不是法定文化資產,拆了沒有刑責,罰款區區三萬,只要動作夠快,被發現時已經成為事實,除非事情鬧大,文化局通常因為建築已經造成減損事實,不會再給予文資身分。
而「列冊」卻不實質審查的原因,文化局通常藉口許多文資是私產,所有人不同意。但是文化局經常故意忘記,憲法保障私產,同時憲法也有保護歷史、文化、藝術、古蹟、古物的責任,因此文化局應該提供的是專業諮詢,使私有財產所有權人藉由容積轉移、換地等方式保障財產權利,而不是「列冊」不管,等著拆除。
更慘的是,有些縣市濫用行政裁量權,連國有財產都要管理單位提報才予以文資大會審查,若是民眾提報就只能「列冊」,但是這些公有單位,老早就想賤賣家產,怎麼可能願意保留文化資產?「列冊」,等於通知這些管理者快快將歷史建物拆除。
所以「列冊」敷衍,拒絕人民提案進入文資大會審議,反而是文化資產被毀的原因, 舉例來說北市周柏雅議員在二○一四年質詢北市文化局時文資列冊名單是一七三四件,但是不到一年,吳思瑤質詢時,只剩下一一一四件,在法定文資沒有增加下,我們可以推測北市有六二○件「列冊」名單不知去向。
事實上過去文資審議,在面對國有財產部分,並沒有嚴格要求非得所有人同意,但是近年來當選的首長若是開發至上,就會用行政手法百般阻撓。
因此文資修法部分,我認為必須清楚說明,國有財產部分,須讓非所有權人的提報可以進入審議程序,而不是「列冊」放著。同時思考如何不讓私有財產權凌駕文資法特別法的立法精神,且建立合理的私產補償機制,這樣才能阻止這類慘案。
(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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