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兒童死亡險的保險法修正議論

◎ 葉啟洲、陳業鑫

0206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榻,多名兒童不幸罹難。(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二○六震災導致多名兒童不幸罹難,因為保險法限制被保險人年滿十五歲之前不得有死亡險的保障,因此縱罹難兒童已投保人壽保險,家屬亦不能請求死亡保險金。部分立委質疑此一規定的妥適性,擬提案修正,使天災成為例外可保事由,並打算讓新規定溯及適用於震災罹難兒童,使家屬得以請領死亡保險金。對於震災罹難者,我們謹表哀悼。但對於修法提議,卻無法苟同。

首先,修正提案除了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基本原則,根本無法達成使罹難兒童家屬得以領取保險金的目的。保險法第一○七條禁止保險業者承保被保險人年滿十五歲以前的死亡風險,各保險公司原已因應該條規定,修正壽險商品承保內容,排除被保險人十五歲之前的死亡風險。即便立法院修正法律允許天災可例外承保,並使其溯及適用,邏輯上也只是溯及取消了法定承保限制,並不能使已銷售的商品內容改變,縱使修法通過,保險業者也無理賠依據。因此,本次修法目的自始不可能達成。

再者,未成年人真正需要的是醫療保障,以未成年人的生命投保死亡保險,原本就不必要。過去保險法僅在喪葬費用範圍內,容許未成年人限額投保死亡險,有其合理性。只是當時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喪葬費用數額高達二百萬元,遠遠脫離現實生活需求,並引發謀害子女詐領保險金的道德危險事件,才導致前次修法禁止。該次修法的妥當性雖然有檢討餘地,再度修正亦應審慎為之,不宜如同本次提案,以「天災」無道德危險為由,無上限且無審查機制地,容許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生命上押注。又未成年人是否因「天災」死亡?有無成年人利用「天災」之際謀害子女詐領保險金?均屬訴訟上舉證問題,是否完全無道德危險,亦有疑問。多此一舉的修法,還是省省吧。

(作者分別為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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