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蘇彥圖/是歹戲就不該拖棚

蘇彥圖/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時代力量黨團日前提出《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其中一條規定創設了一個試圖縮短政權過渡期間的政治機制。這個提議挑戰了許多人對於憲政秩序的理解與想像;一時之間,「違憲」的非難聲四起。

弔詭的是,如果我們暫時擱置這個條文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概沒有多少人會反對它所許諾的憲政新局:我們日後既可以合併舉行總統與國會的選舉,又毋須承擔政權交接期間過長的憲政風險。如果成真,這將會是一個經由政治運作所鑄成的憲政變遷,而其成敗的關鍵,與其說是在於政治領袖的美德與智慧,不如說是繫於我們人民是否決意尋求這樣的改變。我個人曾經參與起草這個爭議條文,或許不是立場客觀的評論者,不過把道理講清楚的論證責任,必須算我一份。

縮短政權交接期的需要與可能

民主政權的過渡期間宜短不宜長。不論是內閣制下的看守政府,抑或是總統制下的跛鴨總統、跛鴨國會,都不具備實質而充分的民主正當性,也從而只該是短暫存續的、情非得已的民主間奏。在這段期間,一個民主國家往往還會暴露在多重的憲政風險:離任者(或者看守者)可能會惡搞或者擺爛,還未上台的繼任者可能規避了制衡與問責,外敵可能趁虛而入,國家可能遭逢重大變故卻六神無主…。我們慣以憲政空窗期指稱這段期間,不過,「空窗」毋寧只是問題之一。政權的過渡期間越長,憲政民主所面臨到的風險就越多重,而且這些風險實現的或然率也越高。基於此等考量,美國於一九三三年經由修憲將其原本長達四個月的總統交接期縮減為兩個月。不過即便如此,仍有學者認為,美國現行為期兩個月有餘的總統交接期,還是長得愚蠢。

在台灣當前長達四個月的政權過渡期間,我們或許可以賭看看,不做任何額外的憲政風險管理。反正只要天佑台灣,過一天是一天,我們遲早會捱過這段尷尬的日子。如果我們不想碰運氣,或者不認為既有的本土憲政規範(包括政治倫理,如果有的話)已經足以應付各種狀況,我們可能就得設法進行比較積極的憲政風險管理。

有論者倡議,我們應該藉由國會多數組閣,讓部分的行政權提前移轉。有主張立法授予總統當選人或國會,在政權過渡期間,有中止爭議政策的制度性權力。還有論者建議循憲法所定總統缺位處理機制,讓總統當選人先行繼任原總統所餘任期。基於不同的憲政理念或者不同的利害考量,不同的論者對這些方案往往各有偏好。不過,如果僅從憲政風險管理的角度觀之,由於政權過渡風險防不勝防,而且有些方案恐會顧此失彼,或者治絲益棼,極小化政權過渡風險的最適作法,如果可能的話,或許還是讓政權過渡期間,在必要與可容許的範圍內,儘早結束。

我們可以修憲同步化國會與總統的任期,不過修憲極為困難。我們日後也可以放棄合併國會與總統的選舉,甚至進一步修法限縮中選會對於國會與總統之選舉日期的裁量空間。問題是,我懷疑台灣社會有多少人,在經歷了近兩次的共時選舉後,已經悔不當初,而願意承認併選國會與總統這項作法,終究是一個得(節約選舉的行政與社會成本)不償失(政權過渡期間過長)的憲政錯誤。話說回來,現行憲法下國會與總統任期的起訖時間差,以及原本間隔最多不過半年的反蜜月期選舉時程,似乎不過是二○○五年修憲時便宜行事的結果。日後即使我們回復了先國會、後總統的選舉時程,我們屆時所要面對的憲政局勢(想想二○○八年那時的經驗),恐怕也不會比此時此刻的情況高明到哪裡去。

運用「擬制」的立法技術,時力版的交接條例草案設計了一個讓政權過渡期間(也就是跛鴨總統所餘任期)在法律上得以高倍速快轉的機制。這條規定是否牴觸了有關總統、副總統之任期,以及缺位繼任的憲法規定,取決於我們如何解釋憲法,或者說,我們在憲法解釋上所做的政治抉擇。違憲論者基本上認為,總統、副總統任期的計算,只能根據曆法,四年就是整整四年。違憲論者另以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有關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之補選繼任規定,申論原總統任期之不得縮減。根據這樣的解釋,我國憲法就會跟美國聯邦憲法一樣,唯有修憲一途,才能改變總統、副總統的交接日期。然而,五二○終究沒有寫在我們的成文憲法裡。我們為何要選擇自囚於如此僵固的憲法解釋?如果基於這樣的憲法解釋,我們無從擋住併選所造成的憲政變遷,卻阻斷了一個最能有效控制併選之副作用的憲政續變,我們究竟保守了或者成就了什麼憲政價值﹖值得我們深思。

政權過渡期的縮短今年大概已無可能。不過,往者已矣,來者可追。在接下來的法案審議過程中,如果台灣的公民社會,可以認真思辯當前台灣憲政民主的困境與可能出路,進而發展出追求實質憲政改革的強大意志與有效策略,我不相信日後的政權過渡,還會是一場拖棚的憲政歹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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