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別讓假扣押變假的

◎ 吳景欽

南台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死傷慘重。(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維冠大樓倒塌造成的死傷慘重,目前除了檢方積極進行刑事究責之外,台南市政府也徵得被害者或家屬同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維冠負責人、建築師,甚至是股東之財產。惟此等保全程序,是否有助被害者的民事求償,卻是須深思的課題。

由於興建維冠大樓的公司早已倒閉,因此民事求償的對象,就應是負責人及建築師,也成為假扣押的首波對象。只是這些人若於事前,早將資產轉移至他人,則所能假扣押的資產,實也屬有限。更可能的情況是,若有因借貸致設定抵押或擔保者,原告即便經漫長訴訟而勝訴確定,也須先清償優先債權,致等同是為他債權人或者是銀行作嫁,且所剩財產與受災者的龐大損失相比,實是杯水車薪。

為了防止被害人求償落空,似應將假扣押的對象延伸至股東。惟根據民法第二十八條與第一八八條第一項,要與公司負連帶侵權行為者,僅限於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故若無法釋明股東有經營公司之事實,法院是否會給予假扣押,亦有相當之疑問。即便法院同意假扣押,往往也要求一定金額的擔保金,但若無法在本案訴訟裡,證明公司股東有參與建築之事實,致須負連帶侵權之責,這筆相當高額的擔保金,就得用來賠償股東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失。屆時,此筆可能由台南市政府代墊的金額,若要由被害人承擔,叫人情何以堪。

而一個可以思考的途徑,或許是今年七月一日將生效的刑事沒收新制。因根據新修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若承繼犯罪所得,法院即可單獨對第三人或團體來宣告沒收。且在刑法第二條第二項,此新制排除不溯既往的適用而採從新原則下,就可用以對維冠負責人所借用的人頭或股東來為刑事沒收。

惟此條文的適用,乃以第三人或團體明知為不法所得、無償取得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為前提,這就考驗著檢察官的舉證能力與專業。甚且就算檢方能證明此等情事,惟在缺乏刑事沒收可用為民事賠償的法制下,就得依賴立法者趕緊修法以對,以免讓受災者陷入遙遙無期的求償夢魘。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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