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鎂光燈下的黨團協商 蘇院長創舉有待商榷

◎ 羅傳賢

資深立委全部退職後,為落實政黨政治,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時明定,對立委的政黨應公平設置黨團辦公室。「黨團」兩字首次出現在法律中。

一九九五年立委選舉,執政的國民黨勉強過半,因缺乏資深傳統權威,肢體抗爭不斷。此時,議長經常依其經驗,機動且彈性的裁示黨團協商,以提升議事效率。然由於協商缺乏法律依據,結論到了院會,仍無法約束委員,使得成效大打折扣,而經常陷入冗長的辯論及表決。

一九九九年初,立法院制定了職權行使法,正式將原為議事習慣的「黨團協商」予以法制化,其決策模式為黨團合議,非委員合議,並採共識決,少數可否決多數,委員會被架空,且在公開透明度不足之下,形成利益分贓。有論者認為法制化的黨團協商,既強制又僵硬,顯然弊大於利。

首次政黨輪替後的立院變革,讓外界非常關注。(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另外,根據先進國家經驗,國會議事進行中,政黨衝突升高與電視轉播不無關係。美國眾議院議長早在五十年前就曾警告說,攝影機直接進入國會後,將凸顯議員個人的角色,對國會的尊嚴必然造成一大傷害。被奉為國會制度圭臬的英國,於一九八九年訂頒了電視轉播規則,由國會轉播處執行,導播於拍製過程中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例如騷擾、示威或突然闖入議場的鏡頭不得出現,與議事無關的行為,如使用不正當的語言、行為有損國會尊嚴及議長欲制止議員違反紀律時,均僅能播出議長的畫面。此外,公視和其他廣電媒體欲取得議事資訊,必須與國會訂定契約,不得充為政治傳播及廣告宣傳之用。

按組織作成意思決定前的擬議,仍屬限制公開的範圍,不宜矯枉過正。然第九屆立法院開議後,蘇院長為落實公開的承諾,於首次黨團協商時創立了媒體帶著攝影機直接進入會場的先例。試問未來議案實質協商在鎂光燈下會是和諧的商議呢?還是爭辯秀?從英美經驗推估,可略知梗概。

再者,就立法正當程序原則言,協商法制化應視為議會民主發展的過渡性安排,今理應功成身退,回歸由議長以彈性裁決進行協商的慣例。

以上淺見,希望能破除國會改革的盲點。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局長、現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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