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依台灣關係法獨立

■ 連根藤

九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限於台澎」一文中有「美、日早已把『中華民國』領土限定在台灣地區」一節,事實並非如此。依「台灣關係法」第二條主句的規定,「美國總統中止對台灣統治當局(複數)的政府關係」。這表示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總統曾維持對台灣統治當局的「政府關係」;以後就中止。美國為何不說「對中華民國中止『國交』」?這是因為第二條的副句規定「這個台灣統治當局是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被美國當做『中華民國』而承認的台灣統治當局」,既然是「當局」,自然沒有「國交」可言。所以應該說是:「美、日早已把『中華民國』視為台灣統治當局,並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中止對它的政府關係」才正確。也就是美、日已不把「中華民國限於台澎」,反而是以美國人民挺台灣人民,並授權台灣人民「創造自主獨立體」的權利。因為日本是戰敗國,且是美國的同盟國,所以兩國的台灣政策相當一致。

由以上可知,「中華民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已不存在,台灣統治當局要繼續堅持「中華民國」是對國際的巨流逆水行舟,注定節節敗退。何不鼓勵人民和阿扁當局依「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規定:根據適用於台澎諸島的法律創造自主獨立體(entities)?這既然是依美國的法律行事,美國自無反對的道理。

(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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