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一個「或」字 引發TRF風暴

◎ 黃兆湖

人民幣大貶,已讓吹捧連接中國金融體的災難赤裸裸的顯現。(彭博)

「兆元金融風暴來襲 TRF投資人組自救會抗爭」(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business/20160130/34170943),成為熱門財經議題。關鍵在一個「或」字。

正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一個「或」字,誘發了如華爾街之狼般的銀行業者,利用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外匯)銷售人民幣作為獵殺釣餌。保守推估,國內中小企業此波潛在損失可能高達千億以上,已有眾多業者瀕臨倒閉,恐進一步引發失業潮甚至一波產業、經濟危機,政府須有所因應。

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乃是因應衍生性金融商品新型而複雜、專業的交易情勢,以資保護「金融消費者」規避傷害。但遺憾的是,該法作為定義「專業客戶」(非金融消費者)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其中的「或」字出了問題。以致主管機關依據該法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所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管理辦法」所稱符合專業客戶條件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列為所謂之「專業客戶」,而排除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保護之「金融消費者」。

然「專業客戶」顧名思義,應指係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而不應以消費者之「財力」為判斷標準。而僅具備一定資產卻無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的中小企業者,卻因該法一字疏誤,淪為貪婪的台灣華爾街之狼之無辜獵物。

人民幣大貶,已讓吹捧連接中國金融體的災難赤裸裸的顯現。為了遏止前述TRF風暴持續擴大,並消弭銀行業者道德性風險之誘發,除了金融主管機關須加強督導檢查外,正本清源之道,乃需新國會袞袞諸公,迅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或」字更易為「及」字。母法修正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管理辦法」所稱符合專業客戶條件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廢止,才能彰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立法宗旨。

(作者任職中小企業顧問,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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