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會改革要講立法品管

◎ 羅傳賢

落實國會不擋案,是民進黨所宣示的國會改革方案之一,亦即任何符合要件的法案都應付委審查,換言之,程序委員會僅是形式審查,必須將委員提案通通排入院會議程,並經一讀交付常設委員會,不得否決。至於草案是否須經立法院法制局的法制作業,則未據說明,這方面則跟目前的作法並無兩樣,如此未竟全功的改革,未來立法的效率與品質不禁令人堪慮。

立法技術是一種政策合法化的科學方法,法規範就是藉由文字或符號為媒介所表達的意義,法律一旦實施,權威與效力都體現在字裡行間,故草擬法條時,須著重詞語表現的明確、簡潔、嚴謹及合乎事理。因此立法程序需要妥善的法制作業,其目的在使法規範能忠實的反應政策,謀求法秩序的調和及避免法制的衝突牴觸。

由於尚待立法問題往往迫在眉睫,立法委員受到選民壓力或利益團體的遊說,或求功心切,經常無暇多作思考,匆匆提案,如未經法制作業,再由不夠透明的黨團協商通過,難免造成立法瑕疵。例如一九九八年六月增修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因未於「或」之後,增加「於修正施行後」等字,事後衛生署認為,該修正條文係落日條款,而中藥公會則認為是日出條款。二○○六年間,在半夜火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一條修正案,誤將條文修訂為「開車要戴安全帽」,二○一一年間因塑化劑風暴趕修食安法,卻將「停業」寫成「歇業」。二○一三年五月間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將立法原意之「大專院校教職員」,漏掉了「教」字等。

國會法制局是為國會議員的提案事先進行法制作業而建立的,日本為使議員提案符合法制體例,特規定所擬的草案非經法制局作業通過不得提案。一九九九年立法院法制局雖參照日本國會的制度而立,但卻無黨團或委員提案須經該局法制作業的規定,難怪過去造成瑕疵的案例,不勝枚舉。為提高立法效率與品質,民進黨應利用此次國會改革的機會,借鏡日本經驗,於內規中規範黨團或委員提案須送法制局進行法制作業。惟為強化法制局功能,進用法律人才亦為必要的配套,目前擁有法律系所學位者尚不到四分之一,距離理想甚遠,尚有待新任院長充實改進。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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