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華民國限於台澎

■ 沈潔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對領土的規定含糊其詞,徵之實際,五十九年來,這部憲法只實行於台、澎、金、馬,僅涉及這個地區的人民,因此只有把領土界定在此地區,才合乎現狀及憲法之意義。

美國和日本可能對修憲內涵表示關切,但以台海為界的領土範圍,符合維持台灣海峽現狀的原則。美、日早已把「中華民國」領土限定在台灣地區,而蔣介石政權雖一再抗拒,卻也含糊接受。

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對日和約,國、共兩政權均未被邀參加。日本在美國壓力下,承諾與國民黨政府簽訂以多邊和約為基礎之雙邊和約。美、日有一條件:和約必須界定「適用範圍」。

把條約適用範圍限制在台灣地區,意即國民黨政府不再代表「中國」,不但衝擊蔣虛構的法統,而且使它在聯合國佔有的中國席位難保。但國民黨政府為取得雙邊和約,最後還是屈服,以互換照會明定適用範圍。

此項照會由日方提出,聲明雙方所達成之了解:「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外交部長葉公超代表國民黨政府照會日本,證實雙方有此了解。

一九五四年,蔣介石以承諾不「反攻大陸」,易取與美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其中第六條界定條約所稱的「領土」:「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

因為美國領土並不限於西太平洋區,國民黨可辯稱其領土不限於台、澎,但美國文件用意至明,條約不包括金、馬也因為其主權所屬與台、澎不同,台、澎主權由日本放棄,並未讓渡給中國或任何國家。美國所持立場是「中華民國」管轄領土只限於台、澎。

美國主導舊金山和約,並促成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雙邊和約,美、日對台、澎的法律地位最清楚。在一九七○年代,美、日外交政策轉向,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但兩國都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澎擁有主權。五十幾年來,中華民國已演變成新國家,其憲法將領土界定在台、澎,與美、日觀點並不相左。(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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