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當勞工被紫爆...

◎ 王安祥

近來台灣中南部地區的天空常灰濛濛,因為空氣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常過高,甚至常達到「紫爆」的程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此,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之規範為基礎,訂定了「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以為勞雇雙方於大氣污染時作業之依循。然而,該指引充其量僅是一行政指導,對事業單位之約束力似顯不足。

在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可以減少出門因應之;但對於需在戶外從事作業的勞工,則無此選擇之權利。有鑑於目前對於PM2.5等空氣中之污染物對於人體的致癌性及呼吸及循環系統的嚴重危害性,已存在共識;因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宜考量將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達到停工標準程度之戶外作業,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中,據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相關規定規範之。在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情事下,除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外;勞工也可依此「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只要無濫用停止作業權,雇主亦「不得對其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再者,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程度雖未至停工標準,但依「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需戶外作業勞工配戴呼吸性防護具進行工作時,勞動部也宜研商在勞動法令中,增訂雇主發放「空氣污染下戶外作業津貼」相關規範之可能;同時,勞動部也宜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中,制訂在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各種程度下作業之工作及休息相關規範,以為勞雇雙方於大氣污染時作業及休息所依循。除此之外,在環保署空氣品質預報大氣中之空氣污染指標(PSI)或細懸浮微粒濃度(PM2.5)過高時,勞動檢查機構也宜主動強化室外作業勞工之勞動檢查頻率,以有效降低戶外作業勞工對於大氣中污染物之暴露風險。

大氣中污染物對於從事戶外作業勞工之健康風險,並不亞於室內作業場所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有鑑於近年來PM2.5對於健康危害的證據漸趨確定,對於空氣污染下戶外作業制訂更完善之規範,為戶外作業勞工們所殷切期待,主管機關自然責無旁貸!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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