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文資不是跟你吵一塊地

◎ 郁良溎

近年涉及私有產權的文資爭議層出不窮:台北的清雲閣、唭哩岸聚落與台中樹德山莊慘遭拆除,台北的文萌樓、堀仔頭、嘉禾新村、新北市普安堂、培蘭居、鹿港金銀廳仍持續尋找轉圜。每個案件背後可能是歷史因素導致的地權爭議,或是土地開發、都市更新的壓力,在台灣目前經濟開發導向的社會思維下,這類的保存課題往往在行動者與所有權人間、甚至所有權人內部缺乏充分溝通討論機制的情況下,因認知差異產生衝突,甚至衍生所謂「文資圈地」的污名誤解。當文資保存遇上私人產權時,難道只有對立而沒有其他的可能性嗎?

文化資產是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當代普世價值,因此在中央法規位階中,文資法為優於都市計畫法等普通法之「特別法」,兩年前爆發普安堂事件後,民間壓力更促使文化部就文資法第九條「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之意旨做出解釋:「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並非意指私有文化資產的處置均應徵得所有權人同意始得為之」,釐清文資與私有產權間的地位關係,以及公部門於過程中應扮演的角色。

但在許多後發的實務案例中,公部門以配合土地開發為優先考量「先射箭再畫靶」,違背文化部對於文資法立法精神解釋的狀況仍屢見不鮮:例如涉及都市更新的堀仔頭與公設保留地存廢問題的嘉禾新村,即發生北市文化局於審議過程中未進行實質會勘即作出保存價值判斷,而非提供一個讓各方立場得以協調溝通的平台,讓利害關係人得以充分了解文資法有關租稅減免、獎勵、補助、容積移轉、補償等保障私人利益的方法,或者與民間及相關部門共同思考解決問題的可能性。

文化資產是人們對於土地產生認同的重要元素,若我們對於自身所處的土地缺乏認同,也就不會對於文資保存的重要性有所意識,進而思考文化資產作為一種發展的替代可能。因此,要改變台灣目前文資保存與私有財產間的衝突困境,除應要求公部門積極面對文資法並促進良好溝通之外,關鍵仍在於透過生活教育由下而上深化國民的歷史文化意識。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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