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新與舊的轉型正義

◎ 林佳和

轉型正義在各國的實踐中,常見針對舊政權應負責者之刑事司法訴追,透過解除原職而制裁舊政權官員,對受害人為物質上補償之民事司法或國家補償給付,對於舊政權建立新的評價─所謂全面平反。

今日談到全球轉型正義(global transitional justice)運動,包括近年的所謂千禧年補償運動,包括:納粹德國暴行下猶太裔受害者之補償請求,包括財產損失之補償;奴隸交易、人口販運與奴役之補償請求;與殖民主義相關,特別是因驅逐與屠殺原住民族所生之補償請求;政權移轉後有關前政權濫行刑事追捕處罰之補償請求。

近年發展,對於不法措施主張以金錢填補損害,乃至於進一步的要求遭強制徵收剝奪之原所有財產的全面返還,成為各國主要之轉型正義手段。在台灣,針對白色恐怖時期,政府透過不正義手段而不當取得人民財產者,雖非全無規定,但不論返還或無法返還之賠償或補償,實質上付之闕如,無法直接處理,未能有效填補、回復人民財產遭不正義之剝奪與損失,不管來自於國家不法沒收徵收,抑或來自於其他不公手段,亟待解決。

然而,另外一種新形式的轉型正義,雖未必與獨裁政權直接相關,但同樣來自於國家的不法行為,亦漸漸廣受注意,例如違法濫行徵收人民的土地,為著虛無的公益或某些財團的私益,形成新型態的國家暴力,在此,吾人亦需轉型正義。一九四三年,在一場私人聚會中,政治哲學家Carl Schmitt被問到,為何他有名的《政治的概念》一書中,完全沒有提到理應作為政治核心的公益?Schmitt回答說:誰提到公益(bonum commune),就是想騙人。多少罪惡,假愛國之名,假公益之名,帶來人民巨大的財產與精神損害。台灣,需要這兩種舊與新的真正轉型正義。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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