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蕙寧
歐洲人對家庭的認定標準就非常具有彈性,陌生的問候不會一下子就跳進「對您先生或太太的問好」,而是「請問候您的伴侶」。因為伴侶的意義可以包天蓋地,從男女友到同性戀伴侶,不只是法律上的夫妻而已。
歐洲同居之盛已經很難用統計數字來衡量,官方統計局有興趣的是單親家庭、少女未婚生子等較需要社會救濟之特殊狀況的統計。
歐洲人在感情裡講究的是實質的品質關係,遠勝過宣告的儀式或是一紙法律的認定。今年法國全國人口統計學研究所的調查顯示,在所謂的「新婚姻習俗」中,許多二度以上的長期關係就不願再去註冊搞婚禮。而同居率越高的地方,離婚率也相對較高。
法國這份報告指出這種所謂的「新婚姻習俗」,應起源於北歐瑞典的六○年代末期,之後逐漸擴展到全歐洲。但是因為各國種族習性的差異,在關係的持久度上就出現不同。
原則上整個歐洲的平均關係持久性都在下降中,但是瑞典、比利時和芬蘭會有半數以上的婚姻以離婚收場,德國和義大利的離婚率則低於五分之一。
婚姻關係的高度變動更讓同居的比例提高,加上出櫃的同性戀者比以前上升,都因此改變了過去以來某些固定模式的社會基本關係,而連帶地撼動法律基礎。英國政府就計畫在二○一○年完成一項立法,讓英格蘭及威爾斯的男、女同性戀伴侶享有「等同婚姻」的法律權利。也就是未來同居的同性戀伴侶將可向主管機關登記為「近親」,依法可以相互繼承財產,也可以在結束關係時向對方提出給付贍養費的要求。
西歐國家是有同居法這類「事實婚姻」的規定,但是卻在相對於婚姻的經濟保障上有所差別。
同居法通常只在稅務、保險、撫養、領養等範圍裡,繼受婚姻方面的部分共同權利。但是談到分手,贍養費或平分財產的要求就可能沒有。所以普通人在同居「試婚」數年之後若一切滿意,為了節稅或玩一場親友大派對才可能考慮結婚問題。
(作者為本報駐歐洲特派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