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察高於憲法?

◎ 張天雄

因反課綱行動學生衝入教育部,警方扣押前往採訪的三位媒體記者一事引發大眾討論,反課綱行動事件現場警官的說法:第一事件現場不宜被報導。

  圖為本報記者廖振輝日前在教育部採訪時被警方帶走。(資料照,讀者提供)

這句話也許是因「北捷傷人事件」柯市長下令不再提供媒體監視器畫面的命令而揣摩上意;但從另一個層面來談,也透露警察同仁未能與時俱進的專業不足。

台灣是個民主國家、不是警察國家,警察的權力並沒有大到可以更改憲法、管理記者採訪與媒體產出內容。警方應該管好自己份內的工作,不該用踐踏媒體記者天職來全民亂講、侵犯憲法保障之權益。

反課綱的學生是或非,民眾自有一把尺,如果他們的行為引發社會反感,自然會被大眾所唾棄,無需警察來主張和控管傳播內容。

這個事件凸顯一個事實。我們的執法單位並沒有與時俱進,更沒有了解媒體的意義與價值,連憲法也被忽略、唯上意是圖,已經失去職業該有的良知和專業。

長久以來警察和媒體間就存在一個共生和對立的拉扯,共生的部份是希望媒體報導破案、立功的事;對立的部份像是執法過程的粗暴或涉及貪污等不願被人報導的負面訊息。

但我們不能忘記,記者的使命是「史官」。即便是總統也因為無能、貪污被報導,警察的執法過程當然也必須被檢視,要不然「科學辦案」屈打成招的事怎麼會被時間和社會所淘汰?

個人建議媒體組織與記者同業們趁這個事件,要求警察必須上一堂民主的媒體課。

記者是「超然第三者」—形式存在現場、意義上卻不在現場的抽象概念必須要讓警方理解,彼此訂定該有的採訪與執法準則,不然人事更迭之後,同樣的事極可能又會被想要表現的警察同仁再上演一次。

這樣下去記者與執法者之間將永無寧日;政府單位也可以不斷以記者採訪過程中的瑕疵用法律挑釁憲法,以此手段讓新聞的真相被掩蓋在訴訟的詭辯之中。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益藝術家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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