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判和平協議 落入中國陷阱

◎ 施明德

傳統的國際公法,常常區分和平及戰時國際公法,那是國際社會企圖減少戰爭時期的殘忍、不人道的野蠻行徑。在那樣的規範下,戰爭必須以宣戰開啟,所以國際談判才常常使用哀的美敦書,形容開戰前的最後通牒,以彰顯騎士精神。因此,戰爭結束也必須以締結和約來終止戰爭狀態。

但是,自從日本於1941年偷襲珍珠港以來,「不宣而戰」的戰爭,在國際衝突中已成常態。不宣而戰的「衝突」可以使發動者贏得勝利先機,也可規避了國際法或其國內法的諸多限制。從著名的以阿六日戰爭,到美國攻打伊拉克、阿富汗…等等戰爭,都是不宣而戰的戰爭。既然沒有宣戰,戰爭結束也就不必然簽署和約。

兩岸的和平狀態,不但早已是事實,而且這個和平狀態的形成,當年也是經過「國際協調者」美國從中促成。1979年美中雙方達成建交承認的條件之一,就是「和平解決台灣問題」。1978年12月16日凌晨2點,美國駐台大使安格志到官邸,叫醒睡夢中的蔣經國總統,親自告知蔣氏,美國要和中國建交,並轉達中國承諾不對台使用武力,也要求蔣家政權不得再對中國大陸有武力挑釁行動。蔣經國不敢反抗,也不敢公開答應「不反攻大陸了」,以免他的獨裁統治失去「動員戡亂」的法理基礎。所以,蔣經國只能默認。金馬前線的三十年炮擊,也從中美建交之日終止。

長期的事實就是最強有力的法理基礎。不管國際法或國內法都有「時效」的適用。兩岸、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存於世已65年;象徵性的炮戰,也停火35年以上。和平已成事實,兩岸經貿往來,各種交往川流不息,何況,雙方也簽了ECFA。和平協議早已是個假議題,但為什麼近年來北京政府和馬政府以及某些人士卻一再談起簽訂和平協定?這些人士大多飽學之士,也懂國際法、國際外交學,他們的目的、動機何在?

我認為這是個政治大陷阱,台灣人不能不察覺,這個陷阱的目的,就是要把兩岸關係拉回成1949年的「國共內戰」狀態,也即是「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國內事務」,而不是2015年兩岸關係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存的(國際)關係。台灣一旦坐上「和平協議談判桌」,台灣就被香港化了,六十幾年來累積的國際地位就會火焚殆盡!這也就是洪秀柱及其背後策士們的大陰謀,她才會很邏輯地說出「不能說中華民國存在」,同時又鼓吹和平協議談判。

兩岸關係必須正常化,我也贊成兩岸進行政治性談判,但談判主題絕不是「和平協議」。談判前雙方必須尊重現狀,承認和平的狀態,才能延伸談如何建構未來。如果敵對狀態存在,談判一旦破裂,就可能出現緊張的情勢,這對中國人民,對台灣人民,對亞太人民都不是福音!

台灣人民請注意,和平已成長期事實,不必再談「和平協議」。小心,以和平之名毀滅台灣。

(作者為前民進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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