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老審計談縣市政府負債破表 誰該負責

◎ 謝渙溶

縣(市)政府發生公共債務問題,到底誰要負責?誰有責任?報載苗栗縣政府財務負債六百餘億元,各方討論不少,筆者願以服務審計機關二十五年的經驗與立場,從法的層面來淺談。

 圖為2010臺北大稻埕煙火節暨花博開幕煙火活動。(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主政(舉債)者要負首要責任。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共債務之舉借為地方自治事項。在這揮霍競逐的時代,君不見地方縣市,紛紛以(或假借)辦理花博、煙火、重大工程建設等名由來舉債,卻從不評估舉借財務效能及其效益,更不把政府當永續經營的企業觀念來主政,反正四年、八年到了,拍拍屁股走人。記得十幾年前,有位縣市首長還擔任立委時,在家鄉娶媳,各界嘉賓冠蓋如雲,連地位超然的審計機關最高首長都來,可見其關係!

其次,縣(市)議會要負責。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地方縣(市)預算是由縣(市)政府編列後,送其議會審議(議決)。公共債務之舉借,當然也要編入歲入預算,因此議會有責任逐筆逐項審查,是否有虛列歲入,有無浮濫編列歲出,上級政府補助收入有無奉准補助文號並檢附相關奉准文件。不要在杯酒交歡下議決通過,不要對不起百姓,更不要對不起自己良心!

第三個有責任的是公共債務的監督機關—行政院。依一○二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公共債務法第三條:縣(市)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又依同法第七條規定,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派員查核縣(市)公共債務,再依同法第八條規定,縣(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由此觀之,財政部是否盡到該有責任,也有義務出來說明,立委諸公亦應質詢之 。

第四個有責任的是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二條規定,監督預算執行及核定財務責任,是七項審計職權中的兩項;又依審計法第十三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查之。在公共債務舉借方面,雖然審計機關是事後審計的一環,其在財務收支抽查或在就地辦理審計時(審計法第十二條),發現有不法或不忠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審計法第十七條)。因此,審計機關也應自動自發予以派員調查,以善盡審計機關職責。

(作者為審計機關簡任主管退休,新竹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