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青年論政〉所謂台澎回歸中華民國 日華和約並未確認

◎ 彭孟濤

課綱微調近來引起很大爭議,有關台灣地位問題也浮上檯面。十九日,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申佩璜在聯合報以一篇〈台澎回歸中華民國 中日和約再次確認〉,直指台澎於一九四五年回歸中華民國,一九五二年再經中日和約確認,台澎主權無庸置疑。然而若根據國際法及對日和約主要簽署國的觀點,恐會得到不同的結論。

根據國際法,主權歸屬須待戰後由戰勝國與戰敗國共同締結的和約來決定,按此概念,《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均未建立台灣領土主權屬於中國的法律效果,1945年中華民國片面將台灣編入領土,在法律上亦不生效力。

事實上,台灣地位有待和平條約決定才能確定,這點中華民國當局也心知肚明,例如蔣介石早在1949年1月就說:「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何能明言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而駐美大使顧維鈞,1950年10月在與美國國務院最高顧問、負責對日講和工作的杜勒斯磋商對日和約過程中便承認,「中國政府經詳加考慮後,認為各該島(台灣及澎湖列島)在歷史上,種族上,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僅最後形式上的手續,尚待辦理。」(〈關於對日和約案駐美顧大使致杜勒斯節略譯文〉,收入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編,《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關係》,頁15)

而參與《日華和約》談判、並於1952年代表簽字的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報告時也坦承:「微妙的國際情勢使得它們(指台澎)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又說:「該換文所定適用範圍,為我政府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所謂控制乃屬一種事實上之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的主權截然不同。」

一樣是1952年的5月23日,日本外務省政務次官石原於日本眾院外交委員會答覆台澎是否係中國領土之質詢時略稱,日華和約並無任何規定,在盟國間正式決定以前,日本已予以放棄,其歸屬尚未分明。(〈關於台灣地位問題之說帖〉,《台灣地位問題》(1961.9-1967.10),中央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602.1/89030)

1961年2月2日,日本外務省亞洲局局長中川在眾院外交委員會上稱,金山和約上僅規定日本放棄台澎,對其歸屬並未明定應為中華民國,日華和約上亦無領土條款,日本未明示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一九六一年二月二日日本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第二號會議紀錄譯文〉,《台灣地位問題》(1956.6-1964.2),中央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602.1/89028)

美國方面,1954年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共同防禦條約」新聞發表會上也說:「不僅(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確定它們(台澎)將來歸誰所有,中華民國與日本達成的和平條約也沒有確定它們將來歸誰所有。」甚至到1971年4月28日,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在記者招待會也稱:「根據吾人之看法,台灣與澎湖主權是一尚待未來國際解決之懸而未決之問題。」

簡單的說,不論是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或1952年的《日華和約》,都只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並未規定讓渡何國,故台灣地位未定論係有國際法律的根據,這也是美、日兩國的立場。

總之,做歷史研究,須建立在史料基礎上,探究台灣法律地位問題亦然,除須依據國際法外,也不能忽略歷史證據,上述證據不少出自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我們外交部的官員公暇之餘,是不是也該稍加瀏覽一番呢?

(作者為政大台史所碩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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