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高公局的遠通? 遠通的高公局?

◎ 陳柏舟

立法院公聽會,高公局仍執其一年來之說法,認為遠通公司已完成BOT契約中轉置收費員之義務,而現在的多元安置方案,只是遠通公司之「恩惠」。

事實上,遠通公司在與高公局之BOT契約之中附件九遠通投資計畫書第七冊第廿章「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下簡稱作為計畫)」,載明為「承諾就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置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附帶五項保障:(一)工作權保障(二)薪資保障(三)福利保障(四)工作地點保障(五)轉職補償,而轉職補償之要件乃為「就『選擇放棄』本公司所提供轉職計畫之收費人員,提供五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則所謂「轉職補償」之要件,發動者為收費人員,並且要「選擇放棄」轉職計畫,並非遠通公司可主動提出之轉置作為項目之一。

 圖為前國道收費員4月22日赴重慶北路交流道口抗議,遠通電收忽視他們的工作權。(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遠通公司卻以自行訂定(且單方面發出)之九十四年九月廿八日「遠通電收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約僱收費員轉置作業管理辦法」,主張有下列情形時,以領取五個月轉職補償金辦理,第一點:「無意接受轉職安排,而自願領取五個月轉職補償金。」第二點:「遠通已提供工作機會,但收費員未主動爭取,視同放棄工作轉職機會。」第三點:「收費員獲得錄取通知後放棄任用。」第四點:「收費員轉任新職六個月內自願離職。」層層加高收費員接受轉置之門檻,簡言之,就是要逼收費員領取轉職補償金走人,只因與BOT契約之年薪差額補償義務相較之下,每一人遠通可省下四十餘萬元。

離譜的是,前開遠通公司所依據之九十四年函文,該過程之BOT契約業遭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無效,而雙方亦於九十六年八月廿二日訂定新約,更聲明「舊契約不再予以援用,雙方間權利義務關係悉適用新契約」,則何以遠通得以九十四年之單方訂定之作業辦法,主張前開對於收費員之諸多限制?而高公局竟然也可以配合遠通公司之說法,以此認定遠通公司已完成轉置義務?

而在公聽會過程中,一再詢問高公局依何認定?所得到的答案,卻是如同鬼打牆,不知所云,完全提不出依據,則其憑什麼一再主張遠通公司已完成收費員之轉置義務?

(作者為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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