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醫療糾紛 應以醫院為被告

◎ 吳育政

近日來,社會大眾、醫界、法界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爭論不休。贊成者認為:此法通過有助於妥適處理醫療糾紛,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在醫療事故中獲得適當補償。反對者認為:違反立法初衷,醫療糾紛會不減反增;不求真相,無法根本改善醫療糾紛的成因;為求補償,醫病關係會更加惡化。

事實上,這個法案不管怎麼改,醫病雙方永遠都是輸家。因為,台灣的醫療是醫院的經營者在掌控,應該是他們為醫療糾紛負責,而不是被僱用的醫師。

理由如下:首先,健保簽約及給付的對象是醫院,不是醫師。健保給付醫院醫療費,而醫院決定其中多少比例是醫師費。醫院拿走了大部份的醫療費,當然,醫療糾紛是醫院不能規避的風險。其次,有些醫院為了追求營利,不管本身條件的侷限,限制將病人轉院,收治沒有足夠醫療能力處理的病人。如此,發生醫療疏失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再者,許多疏失是系統性的錯誤,不應由個人承擔,而且只有醫院有能力去改善。最後一點,如果醫院因為醫療糾紛被告怕了,就有可能會僱用好醫德、好醫術的醫師,而不是只想僱用讓醫院好賺錢的醫師。

當醫院成為被告,醫師成為證人時,醫療過程的真相才有可能被公開;醫療疏失才有可能被檢討,避免再次的不幸;病人及家屬才有可能信賴醫師,因為不論在醫院或上法院,醫師永遠在保護病人,就算是在做證時必須承認自己的犯錯。

因此,筆者主張此法案應重新研擬。除了醫師故意致病人死傷,要自行負責之外,醫療糾紛應以醫院為被告,必要時醫師出庭陳述事實作證為立法原則。至於醫院在判決後,若是認為遭受損害,醫師必須負責的話,雙方可以依企業規範自行解決。

當醫師誠實面對治療的併發症時,也請病人及家屬能夠瞭解醫療的極限及不確定性,不要濫訟,不要漫天喊價,這些行為會令醫師心寒。多點慈悲心,才會讓醫療在一次次的不幸後不斷的進步;多點同理心,才會讓醫師覺得為了救人,有時要上法庭也是值得的。

(作者為大林慈濟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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