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蹲水牢? 言重了!

■姜皇池

我國敦睦艦隊無法泊靠新加坡港口補給,官兵「受困」艦上,不能上岸,部分媒體譏此為「蹲水牢」,更有立委指摘是喪權行為,使主權受辱,愧對國人。對於國人所念茲在茲的主權捍衛,引發關注,自屬當然,亦應如是。但若單純以此事實,即從而認定主權受損,國格遭辱,則恐是對「軍艦」(warships)在國際法下地位有所誤解,若進而要求外交部門正式向星國抗議,則非適宜。

首先,在國際法下,「軍艦」是國家主權表徵,因而軍艦享有「完全豁免權」 (complete immunity),除非是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致沿海國有正當理由發動「自衛權」(the right to self defense)外,縱是該軍艦違反沿海國相關法律規範,沿海國亦僅能要求立即離開或予以嚴密監控。是以,准許外國軍艦進入港口停泊並靠岸補給,通常僅在關係友好國家間進行。不僅如是,在出發前,軍艦船旗國與港口國會進行緊密協商,此不僅利於各自安排,亦用以確保雙方認知無誤。

更重要的是,友好國家間,敦睦艦隊主要目的不在於宣揚主權,而在促進友好關係,因而上上之策,是能於出發前即已獲得港口國首肯,進港泊靠,名為補給,實為促進邦誼。

第二,一國港口為該國領域,享有完全管轄權,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否則在國際法下,港口國並無法律義務開放給外國船舶入港泊靠,更遑論軍艦。以往我國與星國關係良好,雖與該國無外交關係,但遠航艦隊仍能入港泊靠,並獲得相當禮遇,中國亦無能何如。然近年來新加坡舉國上下對中國顯然有諸多期待,不論是在政治、經濟或外交,對中國確實勇於示好,此為眾所周知的事實,從其在聯合國有關臺灣問題發言,即可窺其一斑。時空條件不同,我敦睦艦隊尋求彰顯主權之作為,其成功機會,自是遠異於往昔。

新加坡與臺灣並未訂定軍艦泊港條約或協定,縱使以前我艦隊經常停靠補給,然新加坡仍「無任何法律義務」必須接受臺灣軍艦進入其港口。而從目前大眾媒體與立院對答觀察:「大軍未動,糧草先行」,星國港岸,僅是諸多岸口之一,我國有自我規劃,若能進入泊靠固佳,無法泊靠,另有備案,影響有限;星國亦未曾事前確定承諾准許我軍艦進入其港岸泊靠,且此一泊靠行為,僅是港口國基於「睦誼」所給「特權」(privileges),而非「權利」(rights)。基於過去經驗,臺灣雖仍能有所期待,但亦無法強求,須由外交部門持續協商。然如前所指,我國與新加坡近來雙方關係不若往昔,對臺灣而言,或可將此事件視為外交挫敗,外交部門折衝往返功敗垂成,或有再檢討空間。但總體而言,本無「權利」,何喪權之有?指摘政府「喪權蒙羞」,誠是言過其實。

(作者為國際法博士、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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