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言論自由遇上網路匿名誹謗

◎ 曾文智

在過去,當網路出現匿名的誹謗文時,受害者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受理報案或告發的檢警可以向電信單位調取網路紀錄,從IP的位置追查嫌犯,讓誹謗別人的歹徒接受刑事懲罰,並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讓歹徒回復受害者的名譽與賠償損失。

示意圖。(美聯社資料照)

雖然原本的法律可以嚇阻網路上的匿名誹謗行為,但是自從一○三年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後,依據第十一之一條規定,嫌犯必須要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官才能申請調閱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但是依據我國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即使犯加重誹謗罪,最重本刑也只有二年,其刑度不足以讓檢警調閱IP,追查嫌犯。所以,現在台灣就成為網路匿名誹謗者的天堂。

去年底,法務部長曾在專題報告中提到此問題,認為這問題該修法解決。但因為現今政府支持度太低,反而被批為箝制言論自由而引起網友的一陣撻伐。仔細想想,網路的誹謗文章不但傳播速度比過去的紙本文書快,而且散播距離更是無遠弗屆,更可怕的是它可能留存千萬年,最令人擔心的是,有天你死後它才冒出 來,那就永遠都洗不清了!所以過去的刑法誹謗罪,並未考慮到現今網路的型態,應該要適時的做修正。建議立法部門趕緊新增一個「網路匿名誹謗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可追查的刑度降為二年,讓檢警能夠依法追查嫌犯,讓台灣不再是歹徒的天堂、無辜受害者的地獄,以免悲劇繼續發生。

(作者為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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