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孫健智/留任投票

孫健智/桃園地院法官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才在一年多前宣布脫離蘇聯獨立的立陶宛,由國會通過「曾與外國特務機關合作嫌疑民意代表審查法」,並依該法設立專責委員會,審查蘇聯特務機關檔案。一旦發現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疑似曾與蘇聯特務機關合作,將通知被調查人前來閱卷、答辯;接著,委員會將做成確認或否決其嫌疑的決定。若委員會確認嫌疑,而被調查人對決定不服,得聲明異議,並由法院做最後的判斷。

從立陶宛民意代表審查法談起

依規定,嫌疑受到確認的民代將立即遭到停職,主管機關應於三十天內,在這位民代的選區舉行罷免投票,若得不到過半投票率、加上過半票數同意其留任,這位民代將立刻解職。嚴格來說,這不是罷免投票,而是留任投票。

實質上,民代審查法就是立陶宛的清算法,而一如其他東歐國家,這部法律的意旨,一方面在追究蘇聯統治時期,政治人物私通特務機關的犯行,另一方面則是重建人民對政治人物的信任。留任投票的前提預設在於,私通敵國的犯行,就使民代失去留任的正當性,只有透過民主程序,經由人民明確地表示仍然願意信任他,從而補足失去的正當性,他才能夠留任。在這樣的前提下,「不投票」視為「支持罷免」、「反對留任」,顯得理直氣壯。

立陶宛國會依法設立的委員會,主席由巴里斯‧噶喬斯卡斯(Balys Gajauskas)擔任,故名為「噶喬斯卡斯委員會」(值得一提的是,噶喬斯卡斯本人在蘇聯統治時期,曾經因為參與反共活動,蹲了二十五年的黑牢)。經確認曾與蘇聯特務機關合作的民代,左右兩派都有,他們或者經留任投票而去職,或者在留任投票之前自行辭職。但在一九九二年七月,民主工人黨(由立陶宛共產黨改組而成)的第二號人物,弗拉迪米爾‧貝列佐夫(Vladimir Berezov)經委員會認定嫌疑,他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還來不及做出決定,在同年十月的國會大選中,趁著敵對黨派分裂,民主工人黨獲得勝選,清算程序也因而暫時告一段落。

行文至此,我相信不少讀者已經聯想到台灣選罷法上高得嚇死人的罷免門檻。儘管同樣對民意代表課責,民代審查法是轉型正義的措施,在立法目的上,通常的罷免程序未必能夠與之相提並論。不過,純就制度設計而言,至少仍有兩個值得借鏡之處:

首先,罷免制度可採雙軌制:一種是無因的罷免,也就是無論原因為何,只要人民認為某位民代不適任,並通過較高門檻的連署,則應舉行罷免投票;另一種是有因的罷免,也就是當特定民代具有法定事由,足認其留任將違反民主憲政秩序(如不當收受政治獻金、行使職務未利益迴避、以偵審中的個案做為質詢內容),經過較低門檻的連署程序,以及聽證之類的程序加以審查確認後,即應舉行罷免投票。其次,至少就有因的罷免,應採留任投票制。

就細節而言,民意代表的哪些行為,足以認定其違反民主憲政秩序,進而不應留任?法定事由的存在與否,由誰負責審查?我國法院的公信力,能否擔起這樣的重任?如果由其他的機關審查,會不會複製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惡夢?考量到台灣的政治現實,這些問題都可想而見,而這些出於政治現實的質問也一再提醒著,我們的民主轉型仍有努力的空間,如何建立起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也是其中的一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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