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孫中山會怎麼看罷免案?

◎ 陳儀深

中華民國憲法昔日在南京通過不久,國民黨政府即遷來台灣,所以「憲政」實驗主要發生在台灣。對台灣人而言這部憲法可謂愛恨交加,恨的是虛構法統外衣蘊藏殖民壓迫,愛的是其中還有人權保障、權力分立的條款,有時可以援引作為後盾,君不見黨外運動時期常有要求「回歸中華民國憲法」的訴求。前幾天政大何信全教授撰文提醒我們「憲法成長的理念」,討論總統直選以後的中央政制問題,則已進一步作為構思未來台灣新憲的張本。

憲法第十七條謂「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措辭雖簡,熟知孫中山思想的人當知富有深意。三民主義的第二個主義明明是democracy,為什麼翻譯作民權主義?因為孫文要推翻的不只是滿清,而且是中國幾千年的專制,他參考歐洲一、兩百年的經驗,認為他們爭平等爭自由的長期運動,「爭得的結果,實在是民權。因為有了民權,平等自由才能夠存在,如果沒有民權,平等自由不過是一種空名詞。」孫中山進一步說,「權和力實在是相同。…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

由於孫氏對西方的代議政治存著戒心,認為它「能放不能收」,會有議會專制、政府無能的缺點,於是他在構思政治制度的時候,強調「人民要有充分的政權,去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一旦人民有權,才不怕政府、才能安心地相信政府。問題是中國廣土眾民,怎麼可能行使直接民權呢?

折衷之道,要有一個「國民大會」行使選罷創複四權,來節制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等五權。民社黨的張君勱是憲法專家,討論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時候為了調和理想與現實,參酌西方的三權分立想法,才有「無形國大」—由全國人民行使四權的說法。

然而以台灣的土地和人口,實在不需要以中國幅員為背景的國民大會,於乎在李登輝陳水扁時代的修憲,先弱化國民大會然後把它廢掉了。可是國民大會的權力大都被立法院分掉了,台灣人民除了選總統,並沒有因而享有更多的直接民權。為了落實憲法第十七條儘管有選舉罷免法,但是過去的立法者若不是對於民權——尤其是罷免權、創制複決(其實是公投)權只有口號式的皮毛了解,就是基於私心設了重重障礙。

如今在去年太陽花學運之後,台灣人民有機會省思代議政治的缺點,除了要求補正公投法,更有所謂割闌尾的行動,要把不適任的國會議員罷免掉,是多麼富有歷史性、多麼具有憲政民主的經驗意涵!孫中山若地下有知,應該也會催促大家出來投票!

(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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