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病歷有效溝通 勝乎文字

◎ 黃瑞培

醫改會等民間團體要求衛福部在一個月提出病歷中文化完成時間表,兩個月內令各級醫療院所公告提供中文病歷摘要,否則不排除訴諸國際,此舉引發「病歷中文化」正反意見論戰。

醫療法明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不論法規或實務面,醫療機構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並無疑義。惟若所謂「病歷中文化」,是將所有病歷予以全盤中文化,其間涉及諸多醫事專業的養成教育,則非單憑一紙法令或短期內可奏效。

依據醫療法,病歷除了醫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外,尚包括「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病歷不單以病人為讀者,更涉及專業間的有效溝通。

筆者建議回歸前衛生署二○○九年衛署醫字第0980216326號函示,就攸關醫病溝通的病歷部分優先落實中文化,至於單純為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所作成之紀錄,或醫事人員溝通用之部分病歷內容,不限定以中文或英文書寫。

(作者為營養師、高階醫管師,臺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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