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請正視「標租古蹟」的道德風險

◎ 夏學理、李宣瑩

行政院於去(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後,國有財產署即自同年十二月廿九日起,以「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爰將公有古蹟約八十處(持續增加中)公開標租,以減輕政府財政稅收負擔」的理由,開始推動文化資產「標租業務」。

乍看下,國產署的理由似乎有點道理,但「特別法」─「文資法」第十八條之所以明訂:「公有古蹟必要時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限制古蹟僅能以「委任、委辦或委託」的方式進行管理維護,而不開放公有古蹟出租,乃主係因古蹟、歷史建築,不但是國家(地方)先民們,為歷史、文化、建築、藝術奮力付出的無價遺產,更代表一份無可替代的情感傳承與文化經歷。是以,象徵一個國家(地方)文明高度的古蹟、歷史建築,在難以透過市價或經濟利益衡量的情況下,世界各國無不以自己國境內所擁有的珍貴古蹟、歷史建築自豪,並爭相聘請專業人士,協助進行維護保存工作。

反觀我國,則先有臺北市政府強勢地將市定公有古蹟─「紫藤廬」,違法濫租給營利事業單位─「紫藤廬有限公司」,後又發生臺南市文化局出借「億載金城」,竟遭借用單位在古蹟區內「開趴」;以及承包臺南市市定古蹟安平海關(運河博物館)的「皇尚公司」,在古蹟區內販售「桶仔雞、熱炒」等駭人聽聞的惡行。

去年十月中旬,網友曾以「古蹟出借,抽煙飲酒歡樂夜;古蹟委外,熱炒小吃桶仔雞」的打油詩,嘲諷政府放縱私人惡搞公有古蹟,未料,國產署竟圖謀自本(一○四)年起,在根本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情況下,準備將八十處古蹟、歷史建築,標租給「民間力量」(不知會是哪些民間有力人士?)試問,國產署在違反文資法的同時,曾否衡酌過「道德風險」?在租約自始「於法無據」的情況下,設若得標業者當起二房東、轉包商,甚或不幸造成古蹟損毀、全毀,羅生門般的責任歸誰?

(作者分別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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