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儘速批准「禁止酷刑公約」

◎ 唐博偉、姚孟昌

十二月十日為國際人權日,用以紀念世界人權宣言於一九四八年這天制定。卅年前,聯合國大會又在此日決議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之處遇或懲罰公約」。

卅年來,已有一五六國批准「禁止酷刑公約」。遺憾的是,過去五年間尚有一四一國發生酷刑現象,包括台灣。為此,國際特赦組織今年再度發起「禁止酷刑」的全球倡議行動,焦點放在那些已立法但卻容許酷刑發生的國家。例如,菲律賓已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且制定反酷刑專法,但迄今尚無任何加害者被起訴受審。

「禁止酷刑公約」的通過,是國際人權保障法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禁止酷刑的規定對國際社會的每一位成員都具有拘束力,為均不得減損之絕對規律。酷刑行為是國際罪行,無論行為人身分為何,其罪責均不可被豁免。

國際法絕對禁止的「酷刑」要件包括:一、引發他人劇烈疼痛或苦難;二、有公務人員或依法令執行公務者介入其中;三、有意圖或目的。其情事除警察對嫌疑犯逼供外,也包括在各種機構中發生之嚴重侵犯身體與精神完整性之情事。諸如陸軍下士洪仲丘被虐致死、南部某特教學校內集體性侵事件,以及陳前總統的在監處遇凸顯台灣監獄內的管理機制與醫療設施需要大力改進等。凡此均顯示政府需要加強約束公務人員遵守禁止酷刑規範。

此外,酷刑現象持續發生,往往歸因於酷刑行為人少被追究刑責,或對其科處之刑罰遠低於其罪行。例如,法院早已確認蘇建和曾遭受刑求對待,迄今卻無任何涉案官警被移送法辦。南部某特教學校案之涉嫌違失之公務人員,僅受行政懲戒。洪仲丘案軍官不過輕判了事。凡此均令國人懷疑政府是否具備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的能力與決心。

若欲杜絕酷刑,政府應加速批准「禁止酷刑公約」與其「任擇議定書」,進而依照議定書建立酷刑預防機制。包括賦予專責機關有權隨時前往任何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進行視察,並可單獨訪問被監禁者或相關人員。

國際人權日這天,盼望台灣人權發展跨步向前,朝向文明現代國家堅持邁進。(作者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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