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談護理人員的加班費

◎ 陳瑜

貴報載,勞動部正研擬修法針對正常上班日的加班時數,若六個月內勞工都未補休,可要求雇主改發加班費,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筆者在公立醫院擔任護理人員,由於護理人員不足,因此超時工作及加班情形愈來愈多,有時候是下班後加班、有時候則是假日加班,因此一星期上班超過六十小時相當常見。為了生活,資方的要求也只能接受,只是加班所增加的時數,卻被資方直接以加班費來折算,讓筆者無法接受,因為每小時的加班費只有一百八十元,再扣掉二%的補充保費及醫院公基金後,實際拿到的加班費不到一百五十元,跟原本的時薪差不多。

筆者認為,既然是加班所累積的時數,就應讓勞工補休假。如果護理人員真的找不到時間無法補休假,資方也應提高加班費的成數,並且自行吸收補充保費及醫院公基金,如此被迫加班的勞工情緒比較能夠得到紓解,加班也才會心甘情願。(作者為護理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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